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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7/2019
[2019] HKDC 14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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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李穎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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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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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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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2019年3月15日下午四時許,警員在黃大仙下邨龍趣園何鴻燊公園當值,見到被告在公園鬼祟地四處張望,便截停被告。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右前褲袋發現一個黑色膠袋,膠袋載有三包懷疑「冰」毒。
3. 被告被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說「阿Sir,啲『冰』毒諗住同個朋友食,約咗喺依度等一齊去食,點知佢失咗約。」被告在口頭警誡下再說「阿Sir,因為佢失約,依家啲嘢諗住自己食。」
4. 被告被拘捕時管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22.1元。撿獲的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1,800餘元。
5. 被告於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
(a) 他在口頭警誡下所作承認是指打算返去獨自吸食涉案毒品;
(b) 案發前一日下午,他在黃大仙用港幣2,200元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購買案中撿獲的「冰」毒;
(c) 他打算與一名稱為阿偉的人一同吸食涉案毒品,但無阿偉的聯絡方法;
(d) 他有毒癮已兩年;
(e) 撿獲的三包「冰」毒足夠他吸食十日。
6. 上述撿獲的毒品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為三包內含3.4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3.58克晶狀固體,俗稱「冰」毒。
7. 警方其後到被告的住所搜屋,沒有發現吸服工具。
8. 被告現在承認管有案中撿獲的毒品作販運用途。
9. 被告現年68歲,過往有26項刑事定罪紀錄,大多為管有危險藥物或器具罪,共涉15項,最後因此在2013年被判監4個月。但被告過往在1979及1991年亦曾因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而被判監,分別30個月及兩年監禁。
10. 梁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無業,倚靠公援約4,000餘元維生,由於年紀不小,有高血壓及其他老人病,被告已染上毒癮多年。當天以2,200元買來毒品,打算以3,000元出售賺快錢,但後來卻被警員拘捕了。其求情信表明想賺快錢,不想增加前妻的負擔,前妻亦為他寫信求情,望予以輕判。
11. 上訴法院在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冰」毒10克以下應判予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3.45克,共值逾1,800多元。被告雖然過往亦曾干犯類同罪行,但已是多年前,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6個月。
12.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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