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67A/2016
DCCC 46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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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但否認「販運」。審訊後,裁定「管有」罪成。
2. 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 本案的情節簡單。案發當天清晨,2位警員在街上截停被告人查問。搜查後,在被告人所攜的肩袋內找到2個糖果鐵罐,內有共39個膠袋(共載有7.10克固體,內含6.49克可卡因)和1張摺成小包的20元紙幣(載有含可卡因的0.08克粉末)。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剛滿46歲,離婚,與前妻育有1女兒(2歲)。他有3次刑事紀錄,均與毒品無關,刑罰只是罰款和社會服務令。辯方林大律師告知法庭,被捕前,被告人任職夜總會經理,故染上吸服可卡因的壞習慣。
5. 求情時,林大律師陳詞,被捕後,被告人一直與警方合作,沒有反抗並承認「管有」身上的毒品。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人染有毒癮,適宜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林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明白並同意報告內容。林大律師邀請法庭,按照報告的建議作出判刑。
6. 被告人染有毒癮,亦是首次干犯「管有」毒品罪行。本席認為,戒毒所命令是合適的刑罰。因此,被告人的判刑是戒毒所命令(定罪紀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