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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6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6年第2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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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申請人 |
卓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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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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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
葉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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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
羅競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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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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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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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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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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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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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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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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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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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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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涉及政府資助居屋住宅物業權益的爭議。
2. 根據法庭作出的事實裁決,購買涉案居屋住宅物業(“該物業”)的資金源自申請人卓樹賢女士和其前夫羅躍偉,但該物業以答辯人夫婦名字登記為聯名業主。資料顯示答辯人夫婦是放棄其獲得分派的公屋居所而以綠表申請成功優先購入該物業。
3. 2011年4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裁定雖然卓女士和其前夫提供資金,但以答辯人夫婦名義購入該物業,但卓女士不能享有該物業的任何實質權益,原因是提供資金,卻以他人名義購入居屋物業而聲稱擁有居屋物業實質權益的安排違反了《房屋條例》第17AA及17B條,故屬無效。
4. 本庭跟隨Ling WingFai & others v Ling ShuiFai and Others [2010] 5 HKLRD 247案的裁決,裁定任何違反《房屋條例》第17AA及17B條的安排,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亦是不能執行的。因此根據該些無效安排而聲稱擁有的任何權益亦不會獲得法庭承認。
5. 卓女士不服本庭的裁決,要求獲准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卓女士的立場是其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萬元或以上,因此她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6. 卓女士同時指本案亦涉及一項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 考慮到涉案物業的價值在2000年4月購入價是120多萬元,本庭認為卓女士有當然權利上訴致終審法院。
8. 本庭亦認同當一名人仕提供資金以他人名義購入居屋物業時,是否會因為和《房屋條例》第17AA及17B條有抵觸而導致安排無效及完全不能取得物業的任何權益,以香港的情況而言,屬一項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 所以本庭批准卓女士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10. 本庭同時批准卓女士的申請,擱置執行本庭在2011年4月1日的裁決,直至終審法院作出裁決或作其他命令為止。
11. 由於本庭批准卓女士上訴至終審法院,各方的權益應維持現狀。本庭不批准答辯人夫婦要求本庭註銷卓女士針對該物業作出的釘契令的申請。
12. 考慮到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關係,本庭就本申請的訟費和上訴訟費保證都不作任何命令。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Please refer to FACV9/2011 for the relevant appeal(s)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