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719/2019
[2020] HKDC 5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19號
---------------------
---------------------
| 出席人士: |
馮尚智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王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Anthony Kwan & Co 轉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案情
2. 2019年5月8日,警務人員在搜查令的授權下進入香港九龍大角咀松樹街22號福興大樓6樓(5/F)1號房(“1號房”),發現被告人與另外3人在房內。
3. 經搜查,在1號房內枱上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兩個小包及一個膠包,載有內含11.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4.1克混合劑;
(b)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8個膠紙包裹的小包,載有內含3.3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4.21克混合劑;
(c) 一張剪裁過的紙;
(d) 一個銀色電子磅;及
(e) 大量剪裁過的膠紙。
4.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檢獲毒品的毒品成分。案中檢獲的海洛英估計市值為港幣約17,046.61元。
5. 案發時,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兩條鎖匙及現金港幣共21,430元。
6. 被告人其後被拘捕,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表示檢獲的毒品全部自用。
7. 被告人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情:
(a) 檢獲的海洛英是自用,被告人聲稱吸食海洛英約10年;
(b) 被告人在福華街公園以港幣2,000元向一個身分不詳的人購買涉案海洛英;
(c) 檢獲的兩條鎖匙用來開啟涉案分間單位的入口大門及1號房;
(d) 被告人是1號房唯一租客,房租每月港幣2,800元;及
(e) 被告人無業,每月領取綜援港幣5,800元,另每月從子女收到港幣3,000元。
8. 檢獲的28包海洛英在包裝物料上,質感與1號房內發現的剪裁過膠紙相似。
9.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即內含14.4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8.31克混合劑)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10. 被告人現年67歲,小學程度,有四名子女,兩人已移民外國,兩人在港工作,亦正申請移民。
11. 被告人有多次其他罪行的定罪記錄,但是沒有販運毒品前科。
12. 他在還押期間兩度中風,第一次令下肢不能活動,現在行動不便,須用輪椅。第二次中風令手部局部不能活動。2020年2月,他被確診末期肺癌,現已達第四期,腫瘤亦擴散至腦部,正進行化療,尚餘壽命以月計算(但沒有較實質的估計),目前健康情況屬穩定。
13. 王大律師求情時指本案所涉的毒品有部分是被告人自用的,本席認為這並不符合被告人已承認的罪行詳情及案情,它們均指全部是作非法販運用途,本席不能接納有部分是自用的說法。
量刑考慮
14. 根據HKSA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販運10 – 50克海洛英者須判刑5 – 8 年監禁。本案涉及14.42克海洛英,純以數學計算,刑期是64個月。
15. 就被告人可能會在將來不久病逝這事,本席參照R v Chan Kui-sheung [1996] 3 HKC 279,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284頁)提出有關患病被告人的判刑包括:
(1) 一名患病的在囚人士若情況惡化至大限將至,或懲教署不能滿意地提供安置他,他應向行政長官申請減刑,而不是向上訴庭申請改判;
…
(4) 一名患有重病的在囚人士,在特殊的情況下或可獲法庭寬大減刑。
本案判刑
16. 本席以6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2個月。就他的嚴重健康狀況,本席酌情額外減刑2個月。本席雖然非常同情被告人,但是他目前的情況屬穩定,尚未有即時生命危險;若日後出現此情況,他應即時向行政長官申請減刑[1]。
[1] 基本法4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