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錦霆(第一被告)
DCCC 1107/2009
DCCC110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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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日期:
2010年3月31日下午4時29分
出席人士:
Ms. CHAN Sze-yan,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aul T.Y. Tse,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控罪: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Application for Review 7/2006 & Criminal Appeal No. 126/2007)一案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克至10克的氯胺酮的刑期為2至4年。第一條控罪涉及的毒品為0.83克的氯胺酮,本庭認為21個月是適合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本庭減去三份一,即7個月的刑期。被告人沒有案底,本庭再減去兩個月的刑期,因此就第一條控罪,本庭判被告人12個月的監禁。
2. 第二條控罪涉及的氯胺酮是10.30克,份量較大。本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9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藏有的控罪,但否認非法販運氯胺酮的罪名,在審訊之後,本席裁決被告人販運氯胺酮的罪名不成立。由於被告人認罪,本庭給予刑期三分一的減免。此外,被告人沒有案底,本庭給予兩個月的減刑,因此就第二條控罪,本庭判處被告人4個月的監禁。
3. 由於第一及第二條控罪涉及的案情都是同一事件,本庭認為控罪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因此本庭裁決,第一條的刑期和第二條的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