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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6/2022
[2024]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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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健鿋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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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浩泉先生,由文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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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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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西沙路(往烏溪沙方向)左三線行車,當駛進馬鞍山西沙路與鞍源街交界(往烏溪沙方向)的交通燈控制路口時,一名男子(下稱「曾先生」)在私家車前面由左至右橫過西沙路,結果私家車左車頭撞倒曾先生。其後曾先生被送往醫院。
2. 意外引致曾先生身體嚴重受傷,包括頭部不同位置有裂傷、瘀傷和腫脹,身體多處受傷骨折等。進行緊急手術後,曾先生被送往深切治療部。在住院期間,曾先生出現併發症,其後轉往沙田醫院作康復治療。
3. 被告人因此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告人不承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控方並不接納她較輕的認罪。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罪成。
4. 被告人現年42歲,已婚,有1名8歲兒子。被告人現在是一名家庭主婦,主力接送兒子上學,及到老人院探望及照顧76歲的父親,而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病人服務助理員,現已離職。被告人自己、她的丈夫、舊同事及朋友,都有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要求本席盡量從輕發落。被告人有10年駕駛經驗,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記錄。
5. 「不小心駕駛」罪沒有特別的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的判刑,都要根據該案的情況而定。
6. 案例指出,如果交通意外引致有人受傷,縱使傷勢嚴重,法庭有時會以罰款或非監禁形式處理,例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瑞偉,DCCC 428/2014,該案被告人原本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最終法庭判處了該案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7. 案發地點不是行人可以橫過馬路的地方,而根據本席之裁決,被告人是一時缺乏專注,未有及早注意到曾先生在橫過馬路,才會釀成意外,話雖如此,在量刑時本席不能忽略今次意外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8. 在量刑前,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在開審前早已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控罪,過往只有一次相同的交通定罪記錄,今次事件只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曾先生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但是本席認同可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量刑。
9. 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但認為被告人因為需要花時間照顧兒子,所以只建議她履行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雖然接納報告的建議,但認為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本席下令被告履行共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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