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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2024
[2025] HKDC 5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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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洛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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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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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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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內含7.6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71克晶狀固體。
案情
2. 2023年8月17日清晨,警員在九龍油麻地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附近巡邏,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調查。
3. 警員在警車上向被告人搜身時在其內褲與短褲之間發現一張紙巾包裹着一個膠袋,內有9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1”),以及另一張紙巾,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2”)。
4. 被告人管有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5,196元。
5. 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藏毒”,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冰毒是作自用。
6. 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的說法一致。
7. 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1及2,證物1是9個膠袋,載有內含7.2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7.27克晶狀固體,證物2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44克晶狀固體。
8. 被告人管有上述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作販運用途,估計市值為港幣約3,500元。
求情
9. 被告人現年48歲,靠拾荒為生,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10. 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運10克以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量刑起點是3至7年。純數學計算,本案涉及共7.66克,量刑起點約是72個月。
本案判刑
11. 本席以7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8個月。
12. 另外,就DCCC 1035/2024的刑期(40個月)與本案的刑期(48個月),在“有意義的扣減”(Meaningful Discount)原則下,本席頒令DCCC 1035/2024第二項控罪與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而DCCC 1035/2024第一項控罪當中9個月則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13. 被告人今天在本席席前兩案的全數刑期是5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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