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CHAN KAM CHUEN)
HCMP 42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42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陳金泉先生在2014年2月24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在2014年2月14日,在HCSA 48/2013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2. HCSA48/2013的申請,是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提出。條例的第28(1) 條訂明,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3. 第28(3) 條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故此,林法官在2014年2月14日,拒絕批予上訴許可,是最終的決定,陳先生不能向上訴法庭上訴。
4. 本席因此撤銷陳先生2014年2月24日的傳票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