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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582/2018
[2024] HKDC 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5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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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CENTURY BEST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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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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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YUEN WUN K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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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CHEN ZHONGW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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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 |
2024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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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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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向被告人因為一宗交通意外申索的訴訟。原告人的案情聲稱,於2017年5月27日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中,它所擁有的一輛私家車US5996被撞毁。在本案中它控告第一與第二被告人,分別為意外中所牽涉的另一輛車輛的司機及車主,申索損害賠償。
2. 原告人發出令狀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沒有進行答辯,所以原告人早前於2019年1月25日在本法院獲得非正審的判決,該判決裁定兩名被告人需要對原告人賠償它遭受的損失。是次聆訊是損害賠償評定的審訊。
3. 兩名被告人均缺席本聆訊。
4. 原告人的申索項目共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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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港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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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人車輛的維修費用 |
158,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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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證行的服務費用 |
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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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車輛查冊費用 |
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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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159,0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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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法庭的指示下,原告人存檔了一份由事發時原告人車輛的保險公司的代表廖女士的證人陳述書及公證行李先生的公正報告書。本席認為兩位證人誠實可靠,因此在本案中接納兩位證人的證供。
6. 原告人申索的第一個項目,即車輛維修費用,當中包括了原告人支付的墊底費(即不受保的損失)港幣12,000元及保險公司為原告人支付的港幣146,300元的維修費,合共港幣158,300元。
7. 在考慮公證行李先生所作的報告書的內容後,本席滿意原告人的車輛損壞所需要的合理維修費用為港幣158,300元。本席同意兩名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賠償這筆金額。
8. 原告人申索的第二個項目,即公證行的服務費用港幣730元,這個項目有單據證明,本席接受這個項目及認為數目合理。本席同意兩名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賠償這筆金額。
9. 原告人申索的第三個項目,即車輛查冊費用港幣45元,這個項目有運輸署發出的單據證明,本席接受這個項目及認為數目合理。本席同意兩名被告人需要向原告人賠償這筆金額。
10.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評定兩名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損害賠償的金額為港幣159,075元(即港幣158,300元 + 730元 + 45元)。
11. 另外,本席頒令兩名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利息,以原告人提出的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計算,由本案令狀發出日期即2018年12月7日至今天為止,之後便根據法庭所訂定的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直到損害賠償金額全數支付為止。
12. 關於本案的訟費,雖然案件由2018年末開始後經多次押後才得到今天的判決,本席認為原告人申請的訟費過高,經簡易評定,訟費評定為港幣65,000元。本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此金額之訟費。
原告人: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謝中平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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