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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137/2013
[2023]HKFC 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 年第713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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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4月12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4月26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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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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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於2023年2月13日,本席頒下命令如下(“該命令”):
i. 在絕對離婚令頒布之後的三個月內,呈請人(“女方”)須把曉翠山莊物業不低於市價$16,4000,000或雙方同意的價格出售,如三個月內未能出售的話,則需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
ii. 出售的合理費用,例如地產代理佣金、律師費、公開拍賣的費用等,由雙方以7:3比例分配,女方支付七成,而答辯人(“男方”)支付三成;
iii. 從出售曉翠山莊物業的金額中,男方可獲得$5,852,672.4,但須扣除該三成合理費用,餘下的歸女方;
iv. 雙方有自由權就執行本命令作出申請;
v. 雙方就有關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2. 這是女方就該命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則,女方應在2023年3月13日之前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她則在2023年4月12日提出有關傳票。
3. 本席必需按照既定之法則[1]考慮以下因素:
(a) 申請人延誤的時間有多長;
(b) 申請人延誤的原因;
(c) 申請人上訴得直的機會有多大;
(d) 假如給予該逾期上訴許可,對答辯方損害有多大。
4. 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雖然女方的申請逾期的時間並不長,約一個月,但本席不接納她延遲的理由是需要索取進一步的法律意見。本席認為她在過去已有律師和大律師的協助和代表,她定必是清楚明白上訴的期限。
6. 此外,香港的物業價格波幅非常龐大,在一個月的時間,有關物業的價格可能已經大福下調,明顯對男方造成不公平的損害。
上訴理據一
7. 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法庭在步驟一的階段,是不需要分別婚姻財產,或非婚姻財產,法庭有酌情權將該$3,271,030納入為家庭資產,等待最後的步驟才處理,換句話說法庭無需在步驟一釐定什麼事婚姻財產或非婚姻財產[2]。事實上,本席在最後的步驟是清楚明白該320多萬元是在雙方分居之後才產生的資產,本席亦同意這是一個好的理由脫離平均分配的原則,故此,本席最後裁決女方可得家庭資產的七成。
8. 代表女方的陳大律師認為本席錯誤將介入人須存入法庭的該320多萬元列入雙方的家庭資產,本席並不同意及認為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二
9. 雖然女方的五份保單的受益人是三名家庭子女,本席認為根據一般知識,女方(即投保人)有權隨時單方面(即無需男方的同意)更改保單的最終受益人,甚至取消保單套取現金。要算男方在沒有徵詢法律意見和律師代表下,表示他不會受惠於三名家庭子女的保單作出申請,在法律上,本席認為該五份保單的價值依然需要被列為雙方的家庭資產作分配。
上訴理據三
10. 代表女方的陳大律師認為應該給予女方的強積金一定的折扣,而折扣的多寡,則視乎取回供款的時間,他認為法庭最終應給予30%的折扣。這論點是陳大律師從來沒有在開案或結案陳詞中提及。此外,本席並不同意陳大律師的陳詞。每一宗案件都有它不同的案情,不能一概而論。本席認為法庭不應使用一些機械式或公式化的數學方法來計算家庭資產。
11. 故此,這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機會。
上訴理據四
12. 代表女方的陳大律師認為謝法官的命令[3]並不是要求女方“驅使”介入人將該320多萬元存入法庭,他認為執行法庭的命令是雙方須共同承擔的責任。本席並不同意。男方根據第17條向法庭作出申請是要求廢止或撤銷女方將該320多萬元的金額轉賬給介入人的交易。換句話說,如果該轉賬或交易被廢止或撤銷的話,女方的戶口將依然保存該320多萬元,而沒有轉給介入人。故此該320多萬元是需要被納入為家庭資產作分配。
13. 本席最終在最後的步驟[4]決定脫離平均分配的原則,已充分反映該320多萬元是在雙方分居之後才產生的。
上訴理據五
14. 本席接納女方曾經將一百萬元轉賬到男方的銀行戶口,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或女方成功舉證證明男方將該一百萬元輸掉或胡亂揮霍。
15. 此外,本席亦不接納女方聲稱的12年來累積的利息計算方法,她並沒有在宣誓章、法庭上的證供或其他文件顯示有關的計算方法。本席認為她並不能符合有關的舉證責任。
上訴理據六
16. 本席認同雖然在附屬濟助訴訟中,法官是需要扮演類似審查形式的角色,但如果女方特別是有律師代表情況下,她應該提出充分的證據,例如之前提交的誓章及文件,證明有關三名子女的家庭開支,並不能單獨倚靠或推卸責任給法官作出審查。
17. 本席在最終決定結果時,已清楚指出女方在過去曾獨力支付三名家庭子女的大部份開支,亦明白幼子有機會到澳洲升讀大學的可能。故此,本席決定脫離平均分配的原則,給予女方七成家庭資產,比男方多約$8,000,000。
上訴理據七
18. 要算男方有賭博和吸毒的行為,本席認為在本案中這並不符合“明顯和嚴重”的負面行為的門檻或要求。特別是女方並不能證明男方,因為賭博或吸毒而導致家庭資產被嚴重的損耗。
總結
19. 基於女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亦拒絕女方申請暫緩執行該命令直至得出上訴結果為止。現撤銷女方2023年4月12日的傳票。
20. 男方提供訟費清單要求61,000多元,本席認為金額過高,簡易評定為$48,000,由女方即時支付。
呈請人:由鄭焯謙律師行轉聘陳俊勳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Huen & Partners 轉聘Micheal MH Leung 大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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