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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022
[2022] HKDC 1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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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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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啟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郭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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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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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就本案的案情,本席早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刑事定罪紀錄
3. 被告於2015年4月17日有兩次盜竊的定罪紀錄,被判接受感化令12個月(同期執行)。
求情
4. 被告今年19歲,未婚,與母親同住,曾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案發時在髮型屋工作,日薪500元。
5.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吸食「冰」毒、可卡因及大麻的習慣。
6. 辯方律師曾指,被告身上的「冰」毒有相當大部分的「冰」毒是自己用的,但本席向辯方律師表示對此陳述有保留,本席願意進行紐頓聆訊以處理此議題。辯方律師在拿取指示後,放棄此陳述,並指部分「冰」毒為被告自用。
7. 辯方律師又指,被告現年19歲,案發時未足18歲,年紀較輕,希望法庭輕判。
討論
8. 本案涉及的毒品為2.88克「冰」毒。根據上訴庭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一案,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刑期應為3年至7年監禁,故就本案,量刑起點應為49個月監禁。
9. 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般來說,個人的家庭背景及犯罪的因由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
10. 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本席考慮到辯方律師代表被告的所有求情陳述後,未有察覺有效的求情理由,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當時年紀輕,過去只曾在12歲時犯事,因此本席願意把刑期下調4個月。
11. 本席相信被告為一位「冰」毒使用者,正如辯方律師指出,案中部分毒品為被告自用,雖然不是「顯著部分」(significant portion),但本席願意再將刑期下調4個月至41個月監禁。
12. 故就此案,被告被判41個月監禁。本席希望被告抓緊此機會解除對毒品的依賴,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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