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
[2025] HKDC 2062
DCCC 448/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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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三項涉及企圖盜竊及盜竊罪罪名成立。由於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2. 本席早前已經在裁決理由詳盡列出第二被告所涉及的三項控罪的案情,在此不再贅述。
求情理由
3. 辯方依賴有關的報告,指被告本質善良,亦在近期學業有所進步,甚至得到獎項。被告亦有義務工作,照顧老人。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4. 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撰寫及被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被告的父母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5. 尚有一個月便是17歲的被告,中五程度,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6.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年紀小,不懂事。她以宗教的熱忱承諾永不犯法,希望能夠完成DSE學業,亦希望能夠進入大學。被告的父母說他們愧疚沒有好好管教女兒,影響她的前途。他們會對女兒加倍關心,嚴加管教。女兒現加緊用功,去應付DSE的考試。
7. 報告指被告和母親關係良好。被告在疫情期間的學業有所退步,亦因為在社交平台Instagram而認識壞份子。被告犯案後得到保釋。在等候審訊期間,被告反而用功學習,成績有明顯的進步。老師都對被告有所嘉許。今年(2025年)9月,被告就讀中六。報告指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
8. 本席相信,亦認同被告本性善良,只是欠缺適當的督導和指引。當被告靜下來,知道自己的目標,被告便可以站起來,努力學習,爭取好的成績。這亦正正是被告在保釋期間反而得到更加理想的學業成績。年青人的上進心及成果,並不是靠社會,不是靠他人,而是靠自己。
9. 本席同意報告的建議,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重新調校自己的目標,在父母強力的支持下,在將來的DSE考試中能夠得到理想的成績,能夠得到進入大學的入場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