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15/2009
DCCC121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15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12月8日上午11時正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TANG Ming Fai,由江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 09年9月7日晚上十一時半左右,警員在深水埗醫局街附近截查被告。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一個煙盒,內有七個膠袋。這七個膠袋內藏一百二十小包海洛英。在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為了數百元而替人攜帶這些白粉。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的朋友給他300元去桂林街一處地方拿取一個內藏白粉的煙盒,然後把這個煙盒帶到醫局街。他知道亦見到煙盒內藏有白粉的膠袋。他會把毒品交給在醫局街的某人,然後收取酬勞。
3. 政府化驗師確認這一百二十包白粉總共藏有22.29克混合劑,內含11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4. 被告現年43歲,他只是賺取300元去幫人販運毒品。被告聲稱所搜獲的毒品市價是8,000至9,000元。代表律師並沒有進一步提出其他求情因素。
判刑
5. 本案涉及11克海洛英鹽酸鹽,分由一百二十包裝載。被告聲稱市價約值8,000至9,000元,控方則說大約是20,000元。
6. 被告43歲,中三程度,28歲便開始吸毒。被告有三十二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五項涉及毒品,但沒有相同的販毒定罪。被告剛在本年7月15日出獄,不出兩個月便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明智地在人贓並獲的情況下坦白認罪。他深知他會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是5年至8年。本案雖然涉及11克海洛英,但本席仍然以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