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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3/2021
[2022] HKDC 9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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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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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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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兆林 CHAK Siu-lam (also known as CHAK Siu-lam, Bern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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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志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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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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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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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打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61歲的陳國恩(陳)是一間在油麻地廟街時勝大廈地下一店鋪的流動電話及配件店的東主。
3. 2021年2月26日下午約4時許,被告進入店鋪,問陳有關三星A51流動電話是否有售。陳於是交給被告一部價值港幣$2,100元的三星A51流動電話查看。
4. 被告接著說想借用該流動電話一星期。陳拒絕被告要求,試圖取回流動電話,但是被告拒絕,而且右手拉上上衣,露出衣服下插在腰間的牛肉刀。
5. 陳見到牛肉刀感到驚慌,立刻走到該店鋪外。與此同時,數名警員在店外巡邏。當見到警員時,陳隨即高呼求救,大聲叫「搶嘢,有刀」。被告跑出該店鋪,逃離現場。警員聽到陳大叫求救後,隨即追截被告。
6. 同日下午約4時56分,警員在追截被告期間發現,看見被告將牛肉刀丟棄在油麻地上海街178號附近地下。其後,警員在上海街178號附近制服被告。當時被告仍手持從上述店鋪搶來的流動電話。
7. 警方撿獲該38厘米長牛肉刀,刀鋒用膠紙包裹,刀柄則用紗布及膠紙包裹著。
8. 同日下午5時許,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我都係冇錢開飯先會拎刀去廟街手機鋪搶電話,我已經幾日冇食飯。」。
9. 其後,被告同日在警誡錄影會面說出或承認下列事項:—
(1)2021年2月26日,被告聲稱在上海街濕貨街市附近的公園撿拾一把牛肉刀,他把刀插在腰間;
(2)被告接著前往流動電話店,向店員表示想要三星A51流動電話,然後把流動電話拿走;
(3)店員追問被告時,被告拉起上衣亮出牛肉刀,警告店員。被告隨即帶同流動電話逃離現場,但其後被警員制服;及
(4)被告打算轉售那電話。
求情理由
10. 現年4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聲稱因為經濟原因犯案。辯方說被告坦白認罪,而受害人的失物亦物歸原主。辯方說本案並沒有加刑的因素,而茆廣生的案例仍然適用。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早前的管有毒品罪的6個月判刑在2021年7月25日已經完成。被告因本案而繼續還押,辯方希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 被告在1980年7月在香港出生,中學程度。被告有吸毒的習慣,在被捕前無業。被告從1995年10月開始,總共有23項定罪,當中7項涉及打劫罪。被告亦有不少涉及毒品的定罪。辯方說被告有吸食「冰」毒的習慣。在法庭查問下,涉案的牛肉刀全長38厘米,而刀鋒則有30厘米,刀柄有紗布、膠紙包裹著,明顯地是防止指模留下。而那刀鋒亦有自製的刀套包著。有關刀鋒尖端的形態是有如牛肉刀一般。在法庭要求下,控方把涉案的刀鋒形態畫出。辯方沒有反對。有關刀形的草圖是MFI-1。
12. 本席並不接納被告所言,說那牛肉刀是在案發附近當日執拾到。明顯地,被告是有備而來,有預謀地犯案。那自製的刀套可以避免被告把刀插在腰間時受傷,而刀柄的處理亦是防止指模留下。雖然失物已經物歸原主,但是這並不是求情的原因。
13. 被告人贓並獲,而被告亦知道坦白認罪會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根據1981年的茆廣生案例,住宅式的打劫(domestic robbery)的刑期起點是5年,而刑期亦可因其他因素而上調。本案涉及手機店鋪的打劫,受害人是開門做生意,而被告是在日間入內,先取機問價,然後晃亮牛肉刀打劫。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包括被告以往相同打劫罪行的定罪,本席以5年半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減刑至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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