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鈺麟 (CHAN YUK LUN)
中怡物業有限公司 (PARAGON REALTY LIMITED)
HCLA 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9年第12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書編號2007年第4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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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本席否決申請人的申請。
2. 首先,假如申請人希望執行有關的裁決,他毋須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限。故此,有關的申請是沒有需要的。
3. 第二項申請涉及索取2009年判案書的中文譯本。法庭沒有責任提供判案書的中文譯本,如有需要,法庭可提供翻譯服務,把判案書的內容以口譯的方式翻譯給申請人了解。假如申請人希望要求一份中文譯本作上訴的用途,申請人可在上訴程序中提出有關的申請。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批准申請人要求中文譯本的申請。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