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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42號
(原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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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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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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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上訴人 |
程香榮(CHENG XIANG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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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上訴人 |
周凌雲(ZHOU LINGY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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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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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6年7月22日 |
| 判案日期: 2016年7月22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6年8月3日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兩名上訴人(程香榮、周凌雲)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後,被判入獄3年。原審法官以4年半為量刑基準,並因上訴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3年。
2. 上訴人不服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2016年6月8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她們的申請。本庭現要正式處理她們的減刑上訴。
3. 經聆訊後,本庭裁定兩名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並將她們的刑期由3年減至32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案情
4. 案發現場是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案發時,正舉行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
5. 兩名上訴人以護照及名片登記為貿易訪客,並因而取得入場證進入會展參觀展覽。兩名上訴人在參觀一展覽亭時向職員表示要看一些鑽石。在檢查一顆3.02卡,價值13萬美元的鑽石時,程香榮以價錢單阻擋職員的視線,而周凌雲則企圖用一顆假鑽石換掉該顆價值13萬美元的鑽石。
6. 職員發現兩名上訴人的罪行後,周凌雲搶回假鑽石及將該顆價值13萬美元的鑽石放回枱上,但事件仍曝光,導致警員介入。警員接報後抵達現場,拘捕兩名上訴人。警員在兩名上訴人之間的一張椅子及程香榮身後的地上發現兩顆假鑽石。警員搜查兩名上訴人,並在程香榮身上搜出一張以“吳調珍”名字登記的入場證及在周凌雲身上搜出一張以“王麗”名字登記的入場證。王麗和吳調珍都是國內居民,她們是以不誠實手法取得有關入場證後,交了給他人使用,以取得600元人民幣報酬。
7. 警方調查結果顯示兩名上訴人是在2015年6月24日下午約3時半,即犯案前一天進入香港。
判刑
8. 本案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兩名上訴人一起來港犯案,針對大規模珠寶展覽會場的攤位,並企圖盜取價值13萬美元的鑽石。
9. 除了涉案鑽石的價值及犯案手法外,本案嚴重之處是兩名上訴人故意來港共同犯案。而她們的罪行亦是有組織和有計劃的。
10. 上訴人的罪行不但嚴重,更越趨普遍,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作用。但法庭仍需考慮她們的判刑是否恰當。
11. 本庭有審議過同類案件的判刑,包括原審法官援引的HKSAR v Tu Xuzhi DCCC1102/2013。本庭認為兩名上訴人面對的判刑較同類案件的判刑為重。
12. 在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 Others CACC275/2011案,五名來自菲律賓的訪客在會展參觀珠寶展覽時,成功盜取了一顆價值約25萬港元的鑽石,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
13. 在HKSAR v Tsogbadrakh Otgon(CACC393/2013)案,五名來自蒙古的訪客來港犯案。他們在參觀珠寶展覽時,成功盜取了價值約20,000美元的鑽石。上訴法庭確認了4年的量刑基準。
14. 在其他多宗同類盜竊案件,區域法院多名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約為3年6個月至4年(見HKSAR v Yang Hao DCCC837/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小平 DCCC965/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萬喜 DCCC631/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陽文紅及另一人DCCC955/2014等案)。
1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唐國珍及劉歸鑾 DCCC364/2015案,兩名被告人都是國內人士,她們一起來港前往會展參觀珠寶展覽時,帶同假鑽石,並企圖以偷龍轉鳳的手法,盜取價值約98萬港元的鑽石。
16. 主審法官認為4年的量刑基準並不為過,但考慮到涉案鑽石失而復得,而受害人最終沒有損失,故判處兩名被告人入獄3年半。
17. 在陽文紅案,兩名被告人攜帶三顆假鑽石,並在參觀珠寶展覽時企圖以假鑽石盜取一顆3.04卡,價值176,000美元的鑽石。原審法官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但以案件不涉及跨境犯案及事主沒有蒙受損失,而將量刑基準定為3年6個月。
18. 本案案情和上述唐國珍及劉歸鑾和陽文紅案極為相似。兩宗案件都涉及兩名國內人士來港犯案。她們都是在參觀珠寶展覽時,有計劃地盜取價值約100萬港元的鑽石。但因為她們的犯罪行為被偵破,故受害人沒有蒙受損失。但本庭應指出在陽文紅案,主審法官根據控方立場,裁定案件不涉及跨境犯案。
19. 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半量刑基準較上述唐國珍及劉歸鑾和陽文紅案所採納的量刑基準為高。
20. 原審法官認為兩名上訴人的罪行較Gonzaga和Otgon案為嚴重。但除了兩名上訴人企圖盜取的鑽石的價值較高外,本庭不同意兩名上訴人的罪行較Gonzaga和Otgon案嚴重。
21. 三宗案件都涉及訪客故意來港在珠寶展覽盜取貴重財物,他們的罪行必然是有計劃,亦同樣涉及跨境犯罪和多人同謀犯罪等元素。
22. 原審法官強調兩名上訴人來港前已取得兩張展覽入場證,顯示她們是有意圖盜竊,亦顯示有同黨替她們取得入場證。
23. 但Gonzaga 和Otgon案亦是涉及訪客故意來港犯案,亦是有計劃及涉及跨境犯案等因素,而Gonzaga 和Otgon案更涉及五名被告人一同犯案,竊匪數目較本案為多。
24. 再者,該兩宗案件,涉案的財物未能追回,故受害人蒙受極大經濟損失。在本案,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
25. 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梁文亮強調,涉案的鑽石價值13萬美元。雖然他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半量刑基準屬高,但認為該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高,故本庭不應干預。
26. 涉案鑽石的價值當然是判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如被告人特意盜取價值甚高的鑽石,並要求職員向他展示某些價值特高的鑽石,目的是盜取該鑽石,這必然是加重罪責因素。但很多時,在同類案件,被告人企圖盜取的鑽石的價值只是隨機或偶然的。在本案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兩名上訴人是故意針對價值極高的鑽石。案情顯示她們只是隨機要求職員向她們展示三顆鑽石,並在檢視過程中企圖盜取其中一顆。
27. 原審法官指出在Tu Xuzhi案,犯案人亦是在珠寶展覽會偷取了一顆價值124,000美元的鑽石,而法庭採納的量刑基準為4年半。
28. 即使上述4年半的量刑基準恰當,但原審法官忽視 了在該案,涉案價值124,000美元的鑽石未能追回。
29. 雖然企圖盜竊罪行的判刑不一定較已完成盜竊罪行的判刑為輕,但在任何盜竊案件,受害人是否有經濟損失及經濟損失的幅度都必然是判刑時需考慮的因素。在上述陽文紅案,主審法官亦認定事主沒有財物損失一事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求情因素。
30. 在本案,法庭不應忽視沒有證據顯示兩名上訴人是故意以價值甚高的鑽石為她們盜竊罪行的標的物,亦不能忽視兩名上訴人未能成功盜取到涉案鑽石,故受害人沒有蒙受任何經濟損失。
31. 本庭認為以整體案情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4年半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高。本庭認為4年的量刑基準已足以反映兩名上訴人的罪責。事實上,以盜竊罪行而言,如案件涉及款項是100萬元至300萬元,即使有違反誠信的情況,量刑基準亦只是3-4年監禁(見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案)。本庭採納的4年量刑基準,已反映在珠寶展覽會盜取珠寶首飾這類罪行的特殊嚴重性。
32. 本庭認為,在同類案件,除非有特殊的加重罪責因素,例如被告人特意盜取某些特殊或價值極高的財物;受害人蒙受極大的經濟損失;盜竊行動是極大規模或涉及極為周詳的計劃等,否則四年的量刑基準已足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為方便法官量刑,控方應根據情況盡量提供和上述因素有關證據予法庭考慮。
33. 兩名上訴人承認控罪,故理應取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她們的恰當判刑應為32個月。因此,本庭裁定兩名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將她們被判的刑期由3年減為32個月。
( 楊振權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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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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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文亮代表。
第一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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