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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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盜竊控罪。第一證人是灣仔謝斐道地下的新泰餐廳東主,後門附近是該餐廳的貨倉(“該貨倉”),2012年11月2日晚上,她鎖門後離開該貨倉。11月3日早上回來後發現掛鎖不見了,設置在該貨倉外的閉路電視攝影機也不見了,室內連接攝影機的電綫被切斷,然而貨倉沒有損失。
2. 相關時段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被告於11月3日凌晨手持一支電筒進入該貨倉並干擾裡面的閉路電視攝影機,致使攝影過程停止。
3. 警察於11月7日在灣仔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承認將該貨倉外的閉路電視攝影機拆去及丟棄,並進入該貨倉盜竊。
個人背景及求情
4. 被告現年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小二教育程度,案發時與太太及三名子女同住。被告送上一封求情信表示悔意,沒有口頭補充。
判刑指引
5. 就進入商業處所犯法罪以言,上訴法庭將初犯者的量刑基準定為2 ½ 年(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6. 本席以2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