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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79/2025, [2026] HKCA 994
原案件:[2025] HKCFI 3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57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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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王寬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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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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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羅嘉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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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政策支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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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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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王寬裕在原訟法庭存檔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被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撤銷。他在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就楊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屢次作出指示,提醒申請人須存檔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書,並多次將存檔的限期延展,但申請人未有遵從指示。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遂於2026年1月7日及13日作出除非命令,表明除非他在2026年1月21日之前,向法庭存檔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書,否則民事司法常務官將呈交本案予上訴法庭,考慮作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並規定失責的後果是撤銷其上訴。
3. 由於申請人沒有遵從上述除非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在2026年1月29日作出除非命令,表明除非他在2026年2月12日下午4時或之前,存檔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書,否則他在2025年8月6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在上述期限過後將被自動撤銷,毋須另行作出命令。
4. 因為申請人未有遵從除非命令行事,其上訴通知書在2026年2月12日被自動撤銷。
5. 申請人在2026年2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2026年1月29日作出的除非命令,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6. 2026年3月12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可考慮是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就懲罰條款申請寬免;倘若他沒有在2026年3月27日或之前提出這申請,法庭將以他不會申請寬免懲罰條款作爲基礎,處理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亦指示,《提出動議通知書》將以審閲文件方式裁決,不會舉行口頭聆訊。
7. 申請人在2026年3月18日以書面方式表明,選擇不申請寬免懲罰條款。
擬提出的上訴理由
8. 申請人指法庭的指引自相矛盾,具誤導性,質疑他要求的非正審申請完成之前,法庭是否預定他必定不會沒有律師代表,要先存檔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書,並質疑相關命令逼他在沒有律師代表下進行聆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
適用法律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根據第24(5)條,上訴法庭有權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法庭只會在有充分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才會延展時限。
10.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必須是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始會行使酌情權,給予上訴許可。
分析及裁決
11. 申請人遲了一天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他沒有解釋延誤的理由。考慮到延誤時間甚短及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即使假設他就延誤能提出合理的解釋,本庭也認爲他擬提出的上訴,不具任何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曾於2025年9月30日作出指示,表明如申請人需要提出依賴新證據的申請,須於2025年10月20日前以傳票提出,否則他將被視爲放棄提出該申請。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其後在2025年10月30日作出指示,表明由於申請人沒有在限期前提出依賴新證據的申請,他將被視爲放棄提出該申請,上訴將繼續進行。因此,本案不存在申請人所聲稱在非正審申請完成前,要存檔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書的問題。事實上,申請人在本上訴案,亦沒有存檔其他非正審申請。
13. 此外,申請人提及的《香港人權法案》第10條,在法院之前人人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這並非絕對權利,申請人無權要求法庭無限期等待他獲得法律代表之後,才按照法庭的指示行事。法庭在作出相關的除非命令之前,已給予申請人相當的寬限時間。
14.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撤銷申請人2026年2月27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關淑馨) |
(林雲浩)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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