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931/2023
[2024] HKDC 7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談立豐先生,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Arthur Hong LLP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判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為荔枝角百老匯街37號美孚新邨2期10樓A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3.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荔枝角百老匯街37號美孚新邨2期10樓A室(下稱「A室」)是一個住宅單位。
4. 2023年6月5日上午,A室住戶離開了A室後,把大門及鐵閘鎖上。
5. 同日下午2時55分左右,大廈保安員巡邏至A室附近,發現一名男子(後知為被告人)撥弄A室金屬門鎖,嘗試打開A室鐵閘。保安員大聲問被告人是否住客,被告人初時沒有回答,後來保安員再次質問,被告人才回答:「是」。
6. 保安員感到可疑,於是報警。
7. 同日下午3時45分左右,警方到場,發現A室金屬門鎖的匙孔內插着一條斷掉的鎖匙、卡住。
8. 稍後,警方在美孚新邨2期外面平台上把被告人截查。被告人表示不是大廈住客,在該處找女朋友,但無法說出女朋友所住樓層。
9. 警方以「企圖爆竊」罪拘捕被告人,當時被告人身上有一把黃色鉗及一對黑色手袖。
10. 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了一些事情,包括:
(a) 被告人於2023年6月4日從內地來港;
(b) 翌日下午2時左右,被告人前往A室找一個叫「王勝」的朋友;
(c) 他記不起「王勝」的地址;
(d) 他敲A室大門,沒有人回應,但覺得室內有人;
(e) 他在樓梯發現一塊鐵片,用該鐵片堵住A室大門匙孔;
(f) 他打算用身上的黃色鉗來安裝電腦。
11. 現在被告人承認,案發時,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A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12. A室住戶確認,除了門鎖維修費為港幣$1,000外,沒有蒙受金錢損失。
過往定罪紀錄
13.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4. 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人現年39歲,內地居民,教育至小學程度,離婚,有一名兒子,3歲。職業是電業工程人員,以往每月收入約人民幣一萬元,自2023年1月起失業。兒子暫時由68歲母親照顧,父親已過身。
15.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承認控罪,知錯,後悔。被告人希望法庭接納他因一時貪念犯案,予以輕判,讓他能夠盡快返回內地,尋找工作,照顧他年幼的兒子。
16.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願意向A室住戶賠償鐵閘門鎖維修費港幣$1,000。
17. 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上一封由他親筆撰寫的求情信。在信中被告人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重新做人。
18. 辯方大律師呈上一宗案例指出,就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監禁: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判刑
19. 就「入屋犯法罪」,上訴法庭已經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發生在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就成年的初犯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見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CACC 79/2010)。
20. 本案發生在住宅物業,因此,除非有加重及/或減輕刑責的因素,否則本席應採用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
21. 犯案時,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使用重型工具,他的犯案手法雖然不算精密,而且顯然沒有詳細計劃,但他帶備黃色鉗及黑色手袖,絕非完全沒有預謀,也不是機會主義爆竊者。
22. 被告人透過辯方大律師表示願意賠償鐵閘門鎖維修費,但A室住戶婉拒了,本席認為不宜作出賠償令。
23. 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以監禁3年作為量刑起點,實屬恰當。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
24. 據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