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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0/2023
[2024] HKDC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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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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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詠璋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兆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搶劫罪(Attempted 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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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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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
2.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在2023年4月9日,凌晨3:11時,進入水街7-11便利店,店內並沒有顧客,只有一名店員。
3. 被告人多次向店員表示打劫,當店員拒絕交出金錢的時候,被告人表示攜帶的袋內,有一把刀,並且將手放入袋內。
4. 在過程中,被告人沒有展示任何武器。
5. 在2023年4月9日,晚上10:55時,警員在屈地街,拘捕被告人行劫罪,在警誡後,被告人說:
“阿Sir,我冇刀架,只係凶下個7-11便利店員,因為飲大咗,所以先行劫。”
6. 本席在判詞中已裁定,被告人:
(a) 沒有展示任何武器
(b) 被告人亦非飲醉酒
被告人的背景
7. 被告人現年36歲,父母親在他年幼時已離婚,自此以後,被告人與父親失去聯絡,被告與姐姐及已經退休的母親同住。
判刑
8. 搶劫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
9. 意圖搶劫的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在Mo Kwoing Sang v R [1980] HKLR 610 一案的判詞中,上訴庭對於行劫罪已有判刑指引:-
“普通搶劫案的被告人,犯案時若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亦曾展露其所攜武器,一般應判刑五年。如被告作案時,還闖入私人處所。……. 則而判刑六年。與被告人對受害人施以暴力,包括捆綁對方,則應考慮判刑七年,如果還有其他罪加一等的因素,應延長上述建議的刑罰。”
10. 辯方亦引用HKSAR v Ting Chiu [2003] 3 HKLRD 378一案,沒持有或展示武器的搶劫之量刑起點不高於四年監禁。
11. 辯方在求情時指出以下因素,認為本案的案情情節較一般搶劫案為輕:-
(a) 被告人單獨行事
(b) 沒有使用武器指向店員
(c) 亦沒有向店員施以任何武力
(d) 店員亦沒有因此受驚,反之是無動於衷
(e) 7-11沒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12. 關於被告人在行劫過程中,被告人向店員聲稱所攜帶的袋內有一把刀,被告人的說話無非在威嚇店員就範。
13. 辯方進一步求情,認為電子貨幣在現今社會購物時相當流行使用,故此7-11店舖,不再需要存有大量現金。繼而便利店不應再被視為吸引劫匪的目標,法庭在判刑時,無需以嚴刑來制止或阻嚇這類搶劫。
14. 本案的7-11店舖是否存有大量現金,不得而知,最低限度仍需存有少量現金,方便找贖。最重要是這類型的便利店通宵營業,在凌晨時分,顧客數量少至甚至無,因此仍然成為搶劫的對象。
1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卓文 [2005] 3 HKLRD 698及HKSAR v Lam Hoi CACC 105/2016等案例已說明這類店舖需要受到保護,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具備阻嚇作用。
16. 另外,根據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CACC 174/2003一案指出:-
“ for an unarmed robbery, …. the starting point should be lower than the normal sentence for an armed robbery … ”
17. 本席同意被告人在干犯控罪的過程中,沒有展示刀具,同時涉案是一間7-11便利店,亦考慮了辯方所有求情因素,故此採納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18. 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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