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75/2008
DCCC97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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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3月20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Mr Leo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See Heung Woon Sabrin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禮賢,羅國良,吳裕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2. 案情撮要顯示,2008年7月29日晚上約八時,被告人因行動可疑遭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19.70克的氯胺酮。
3. 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較早前從一名叫「佳仔」的人士以$1,800元購得涉案的氯胺酮,而這些毒品是他自己用的。
4. 在上次的聆訊中,本席將判刑押後,以提取戒毒所報告。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自2006年開始服食氯胺酮,在本案擔保期間,被告人已停止服用,故此他現在已並非一名倚賴毒品的人士。懲教主任認為被告人毋須進入戒毒所接受任何戒毒療程。
5. 在考慮涉案氯胺酮的份量、律師的求情及家人,被告人的求情信,再加上本案的情節後,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即時監禁,因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8個月。
6. 被告人,請起立,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