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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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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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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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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富俞 TSANG Fu-y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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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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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律師鍾思遠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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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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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氯胺酮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1月22日晚上七時許,警員在慈雲山慈康邨康健樓地下發現被告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所穿的右襪內找到:
(1) 兩包可再封口膠袋,內有25.70克粉末,內含16.36克氯胺酮;
(2) 一包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五包膠袋,內有總共12.80克粉末,內含7.93克氯胺酮。
3.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一個叫「肥仔」的人送遞「K仔」到慈雲山。被告會有$500元的報酬。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6,678元現金和一部電話。
4. 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K仔」是指氯胺酮;
(2) 1月22日下午六時半左右,一個叫「肥仔」的人在被告的住所附近把三包氯胺酮交給被告,叫被告送到慈雲山。被告會得到$500元;
(3) 被告搭的士到慈雲山,但在等候電話期間被警員截查;
(4) 被告身上的現金是他的薪酬。被告並沒有得到那$500元的報酬。
5. 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毒品約值$5,082元,而政府化驗師亦確認,涉案的毒品是38.50粉末,內含24.29克氯胺酮。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27歲,未婚。辯方呈上被告早前僱主的信,證明被告從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是任職臨時跟車工人。11月的薪金是$9,000元,12月的薪金是$10,350元,1月份因為工作十二天,薪金是$5,400元。辯方說被告是因為一時貪念才犯案。被告並不是以帶毒為本職。被告感到後悔。就本案而言,辯方說並沒有加刑因素。被告雖然有刑事紀錄,但被告是第一次干犯販毒罪。被告亦即時認罪,亦呈上被告自己和被告女友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希望在監禁期間學習剷車,希望能夠得到執照,為將來生活計劃。
判刑
7. 被告現年27歲多,中二程度,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被告自稱有吸食「冰」毒的習慣。被告總共有九項定罪,2011年期間因涉及藏毒罪而被判入戒毒所。在2013年4月離開戒毒所。本案是被告第一次干犯販毒罪,但被告從2003年開始犯案後,並沒有珍惜機會,改過自新。被告曾被判感化進入更生中心、進入教導所以及戒毒所。但可悲的是,被告現在卻甘為$500元而鋌而走險,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直接地把氯胺酮的毒害散播給吸毒者,亦甘受販毒份子所利用。
8.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是家庭經濟支柱,要照顧去年中風的老父和入了大學的弟弟。肩膊上的經濟重擔,使他在精神和心理上有很大壓力。被告說,他是逼於實況而犯,甘願為$500元鋌而走險。被告甚至說「立志行善由得我,行出來的由不得我」。
9. 被告的梁姓女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說被告是被生活所逼,走投無路。被告本性善良。被告的雙親和女友的雙親都十分喜歡被告。被告的女友希望被告能夠早些出獄,再和她一起打拼。
10. 經濟因素不能成為犯案,特別是販毒的求情因素。道理顯然易見,被告是助紂為虐,散播毒禍。被告自己亦是吸毒者,理應知道吸毒的不歸路。以往法庭已經寬大處理被告,並沒有正式判被告入獄,但被告反而變本加厲,現在犯上更嚴重的販毒罪。被告不能埋怨經濟擔子、埋怨社會,甚至說「行出來的由不得我」這一種極度謬誤的想法。否則,社會上哪會有人能夠默默耕耘?哪會有人逆來順受,自己慢慢爬上社會的階梯?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
11. 根據上訴庭的指引,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24.90克氯胺酮,因此本席以四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6個月。
12. 本席亦希望27歲的被告能夠真正地面對自己、面對女友;對女友、對老父、對弟弟都有真正的承擔,踏實地重新做人,戒除毒癮,不再犯案。這樣才是一條重生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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