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Details
Cit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秦峰, DCCC 208/2009
Case Number
DCCC 20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C)
Decision Date
14 April 2009
Judges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日期:2009年4月14日上午9時42分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Mr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Mr Wong King Fai
  • Sam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判刑理由書1.本案被告人許秦峰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08年12月25日,於香港新界葵涌安捷街足球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1.17克氯胺酮的37.35克粉末。2.於2008年12月25日早上六時多,警員便裝巡邏,於控罪指及的足球場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當時被告是與兩名男子一起。警員截停被告,並對被告進行搜查,警員於被告人所穿著的褲子的右前褲袋找到一塑膠膠袋,內藏案中的氯胺酮粉末及兩個透明膠袋,內有懷疑危險藥物的痕跡。警員拘捕被告,並對被告人施以警誡,被告於警誡下聲稱他購買「K仔」作自用,他並指他服食完兩個透明膠袋內的「K仔」後並沒有扔掉膠袋,他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其後,警員將被告人所說的話補錄於他的警察記事冊內,並讓被告人於記事册上簽署確認。3.其後,被告於警署接受警員警誡會面時,被告指於08年12月23日晚上10時左右,他於佐敦一遊戲機中心內,一名他不認識的男子上前詢問被告是否要購買一些氯胺酮,當時恰好被告有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秦峰

DCCC 208/2009

District Court14 April 2009
Judges: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日期:2009年4月14日上午9時42分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Mr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Mr Wong King FaiSam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判刑理由書1.本案被告人許秦峰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08年12月25日,於香港新界葵涌安捷街足球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1.17克氯胺酮的37.35克粉末。2.於2008年12月25日早上六時多,警員便裝巡邏,於控罪指及的足球場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當時被告是與兩名男子一起。警員截停被告,並對被告進行搜查,警員於被告人所穿著的褲子的右前褲袋找到一塑膠膠袋,內藏案中的氯胺酮粉末及兩個透明膠袋,內有懷疑危險藥物的痕跡。警員拘捕被告,並對被告人施以警誡,被告於警誡下聲稱他購買「K仔」作自用,他並指他服食完兩個透明膠袋內的「K仔」後並沒有扔掉膠袋,他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其後,警員將被告人所說的話補錄於他的警察記事冊內,並讓被告人於記事册上簽署確認。3.其後,被告於警署接受警員警誡會面時,被告指於08年12月23日晚上10時左右,他於佐敦一遊戲機中心內,一名他不認識的男子上前詢問被告是否要購買一些氯胺酮,當時恰好被告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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