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謙
DCCC 652B/2010
DCCC65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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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han Sze Y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律師Mr Lai Yiu Kuen, Dominic,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4] 吸服危險藥物(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6]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吸食危險藥物罪與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法庭指定歸押。他所承認的事實是在2010年3月2日,警員發現他在大埔富善邨善雅樓一單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警誡下,他承認在該室內與其他人士一起吸食。
2. 此外,他原須於2010年7月30日歸押,但他無合理理由而沒有出現。他原先須於2010年7月27日歸押,但他聲稱病倒,沒有出席,法院因而已押後至7月30日處理,但他於7月30日依然沒有出現。
3. 被告現年2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戒毒所報告顯示他是有毒癮人士,建議他適合到戒毒所。代表被告的黎律師亦要求法庭採納戒毒所報告,予以懲處。
4. 法庭經考慮後,認為此為適合之方案,因此就兩項控罪,被告同被判入戒毒所,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