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曉樺
[2022] HKCFI 2854
HCMA 32/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2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3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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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
答辯人保釋事宜
1. 法庭於今天宣佈裁決,上訴方於昨天致函法庭,要求倘若上訴得直的時候,批予答辯人保釋,等候重審。答辯方不反對這做法,但雙方就保釋條件上有分歧。因為今天只會宣佈裁決,雙方都不用出庭,故此法庭沒有機會聆聽雙方陳詞。而且,即使法庭批予答辯人保釋,也不能直接向她解釋保釋條件,只可以藉書面通知她,並給予她在一個合理的日子之前去繳交保釋金額。在上述整體情況下,本席認為較為恰當的處理方法,是上訴方邀請裁判法院盡快定下提訊日期,在答辯人出庭聆訊時,處理保釋事宜。
上訴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及檢控官黎靖頎代表
答辯人: 由伍展邦律師行延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