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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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根據案情,被告係經落馬洲返香港,喺入境大堂被截查,關員喺佢嘅內褲發現一條以避孕套包裹住嘅物體,被告指佢唔清楚嗰啲係「K」抑或係「冰」,佢話有人畀300鈫,叫佢帶過嚟。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43.15克嘅結晶體,內含42.04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當時嘅市值大概係28,000元。 被告現年28歲,曾經試過有喺2013年10月15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戒毒所,而該案發生喺2013年6月,即係話本案係喺該案擔保期間干犯嘅。根據被告嘅背景,佢現在有一個現年7歲嘅女兒,另外係喺懷孕中販運毒品,而喺2013年9月喺獄中誕下另一名女兒,現在7歲嘅女兒係同佢嘅母親同埋佢妹妹同住,但係幼女就喺寄養家庭。 大律師指,事發嘅時候被告因為懷孕,自己本身又染有毒癮,為咗金錢利益而干犯今次事件。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咗佢喺落馬洲一被搜出有毒品嘅時候,已經即時承認涉案,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及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根據「冰」毒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起刑點係7至到11年,喺本案呢條控罪涉及嘅係42.04克,本席以八年半作為起刑點,被因跨境因素,向上調6個月,即係9年,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年。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根據案情,被告係經落馬洲返香港,喺入境大堂被截查,關員喺佢嘅內褲發現一條以避孕套包裹住嘅物體,被告指佢唔清楚嗰啲係「K」抑或係「冰」,佢話有人畀300鈫,叫佢帶過嚟。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43.15克嘅結晶體,內含42.04克嘅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當時嘅市值大概係28,000元。
被告現年28歲,曾經試過有喺2013年10月15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戒毒所,而該案發生喺2013年6月,即係話本案係喺該案擔保期間干犯嘅。根據被告嘅背景,佢現在有一個現年7歲嘅女兒,另外係喺懷孕中販運毒品,而喺2013年9月喺獄中誕下另一名女兒,現在7歲嘅女兒係同佢嘅母親同埋佢妹妹同住,但係幼女就喺寄養家庭。
大律師指,事發嘅時候被告因為懷孕,自己本身又染有毒癮,為咗金錢利益而干犯今次事件。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咗佢喺落馬洲一被搜出有毒品嘅時候,已經即時承認涉案,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及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根據「冰」毒嘅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起刑點係7至到11年,喺本案呢條控罪涉及嘅係42.04克,本席以八年半作為起刑點,被因跨境因素,向上調6個月,即係9年,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