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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48/2024
[2024] HKDC 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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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樹勳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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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纓淇女士,由CLM Law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Procurement by threats to do unlawful sexual ac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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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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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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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被告與女子X於2024年3月23日經社交媒體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大家交換聯絡方法,然後在另一社交媒體應用程式Telegram繼續聊天。
3. 由於X在Heymandi提及在找「金主」,被告在Telegram向X對此作出回應,表示可給X港幣$40,000元作包養。X回答說不會接受被告提議的安排,但繼續與被告交談。
4. 被告與X其後相約在2024年3月24日下午2時見面。被告叫X預訂酒店房間見面,X照辦,預訂了屯門悅品度假酒店的房間。
控罪一
5. 2024年3月24日下午2時許,被告在酒店大堂與X會面,然後要求上去預訂的酒店房間。兩人一同步往升降機大堂。被告進入升降機後,X在升降機外面向被告表示不想發生性行為。被告試圖哄勸X先上房。升降機門在他們之間關上,X隨即轉身,準備離開酒店。
6. 在X正要走出酒店門口時,被告再次經Telegram向X發送文字訊息,表示「你大鑊,後果自己負責」,以及「你呃我,要承受後果,一係凈係做今次就冇事」。X感到受到威脅,並擔心被告會在社交媒體發布其所管有的X相片。因此,X問被告是否只要做這一次,被告就會放過她。被告回答是。X於是返回酒店與被告見面。被告回到大堂接X,兩人一起前往8樓827號房。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X與被告在同日下午2時32分一同進入8樓827號房。
7. 在房內,被告再問X為何看起來不開心,X回答說感到害怕及不想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叫X不用害怕,並對她說「做埋今次就冇事啦」。被告的威脅促使X答應與被告進行性交。X其後在房內與被告兩度進行性交,期間被告有使用避孕套。
8. 被告於同日下午3時23分離開827號房,而X約在5分鐘後離開。
控罪二
9. 同日下午3時30分左右,X從酒店退房,被告再次經Telegram發送訊息給X。
10. X於是問被告二人已發生關係,她現在是否沒事。被告威脅要X付錢。X問要付多少錢。被告回答說X做老師,月入必定最少港幣$20,000元。X回答說該月還未獲得支薪,沒有錢。被告指X應有港幣$1,500元。X叫被告讓她留些金錢吃飯。被告最終同意把要求的金額減至港幣$1,200元,被告與X於是相約在2024年3月31日上午11時30分在屯門見面交收。
11. X經考慮後,終於在2024年3月25日就本案報警。
12. 2024年3月28日,被告經Telegram聯絡X,要求在同日下午6時15分在涉案的酒店大堂見面。X通知警方,並在警員35045,及偵緝警員20378陪同下前往酒店。
13. 同日下午6時15分,被告在酒店大堂出現,X向警員指出被告。警員於是在酒店大堂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玩,才威脅X與他發生性行為,又承認要求X付錢來戲弄她。在拘捕後,警方從被告檢取一些物品,包括一部手提電話。
14. 2024年3月28日,被告在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被告在Heymandi認識X。他於2024年3月23日因一時貪玩,約X外出發生性行為。
(2)2024年3月24日,雙方在酒店大堂見面後,走向升降機準備上房。期間X口頭上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表示兩人不太合適。
(3)被告被拒絕後便透過Telegram訊息威脅X,表示如果X不與他發生性行為,就會發生一些事及有一些後果,但他實際上沒有任何具體行動支持上述威脅。他只是意圖逼使X與他發生性行為。
(4)雙方其後折返酒店大堂,並到酒店房。被告認為X有機會是因為他的威脅而答應他的要求。
(5)同日,被告與X在酒店房間內兩次發生性行為。期間被告有使用避孕套。
(6)被告其後向X要錢,因為他一時興起,提出來戲弄X,及想從中索取利益。
(7)被告承認在Telegram就X確實要付多少錢給他,與X來回議價,其後相約見面交收金錢。
(8)被告與X的對話紀錄在他手提電話內,但部份內容已經被他刪除。被告承認一直使用警方從他檢取的手提電話與X透過Telegram聯絡。
求情理由
15. 30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已婚,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性格內向。被告在2015年取得數碼音樂及媒體高級文憑。被告在被捕前在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月入$23,000元。辯方說被告被捕及在還押期間,努力自修,希望出獄後投身建造及室內設計行業,成為電工師傅。被告的父母及妻子都支持被告。妻子亦不贊成離婚,不離不棄。今天被告的父親亦到庭支持被告。被告反省己錯,思索前路。
16. 辯方呈上被告、被告父親和母親,及被告妻子、前上司及朋友的求情信。今天辯方亦呈上被告對受害人的道歉信。
17. 辯方說被告犯案並非一早預謀或計劃,而被告所犯的勒索罪則在控罪一發生後一小時內發生,手法簡單,而被告只是用Telegram發出訊息。
18. 受害人X曾把一張X穿著衣服的照片傳送給被告,而這相片是會「閱後消失」的相片。辯方說被告並沒有為X拍照或拍攝錄像。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令X就範。
19. 辯方提議就控罪一,法庭可考慮量刑起點由12個月至18個月;而就第二項控罪,亦有相類似的量刑起點。辯方希望兩項控罪的刑期能夠同期執行。
20. 辯方說被告從2024年3月28日已經還押,現在已經還押了223天。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使他能夠盡快重投社會,家庭團聚。辯方說被告已經後悔,因此重犯的機會不高。辯方呈交兩宗區域法院的案例,這包括特區訴王梓軒及特區訴黃煒龍。
判刑
21. 法庭並不是道德倫理的審判者,只能夠以控罪案情作為判刑基礎。辯方說被告是在犯案前一至兩天,或者數天才在Heymandi開戶,而被告亦很快找到獵物。受害人X在平台上尋找金主包養。在X和被告見面前,受害人並不接受被告以$40,000元包養她的條件。但是受害人X亦因應被告的要求而預訂房間,而最後受害人在案發當天辦理入房手續,而最後受害人亦支付$400多元的房租。控方告知法庭受害人並不願意提供受害人創傷的評估。因此,法庭不能夠索取受害人創傷報告,而本席亦只能夠在今天,在被告認罪之後即日判刑。
22.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深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他犯案是因為生活及工作壓力,亦希望得到他人的認同。被告說他的自卑是致命傷,他會改善情緒的控制。被告的妻子對他的原諒,是被告的強心針。他感恩。他對未來亦有進修的計劃,承諾絕不再犯。
23. 被告在其對受害人的道歉信說他對受害人作出誠懇,衷心及鄭重的道歉。被告並沒有受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相片。被告希望這可使受害人釋除憂慮。
24. 被告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兒子個性內歛,一直都循規蹈矩。被告有向上心,希望成為妹妹的榜樣。被告因犯本案而失去物業管理的發展機會。被告的契爺亦會幫助被告重投社會。父親說每次探望被告,被告都說對不起。被告會改過,不會再犯錯。
25. 被告的母親說被告犯案使她震驚和傷心。被告真誠地承諾不會再傷害家人及太太。被告決心改過,而家人都會鼓勵、關心被告。
26. 被告的妻子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們在2018年認識,在2023年3月結婚。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被告很顧家。被告被捕使妻子心情有如天塌下來,每次探望被告都見到被告日漸憔悴,這使她心痛和擔心。被告已經深切反省,為他一個魯莽的錯誤決定及犯錯負責。妻子說被告是一個樂觀,有生命熱誠的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27. 被告的前上司及朋友都說被告是一個上進及友善的人。
28. 本席認為一人犯錯,不只被告一人承擔刑責,全家都受罪。但明顯地被告是利用X的懦弱性格而侵犯了X。更甚者,是事後被告竟然一錯再錯,向受害人勒索金錢。如果X不報警,使被告繩之於法的話;如果被告能夠得到所勒索的$1,200元的話,本席認為被告大有可能會食髓知味,繼續「財色兼收」,甚至會做出更嚴重的性罪行。
29. 這類的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力,亦沒有刻意誇大其威脅。被告亦使用避孕套進行性活動。受害人亦似乎並沒有受到創傷後遺症,而受害人並不願意再作出任何的跟進。被告並沒有拍照,使到X再次受傷。這些都是對被告有利的求情。但畢竟被告是以威脅手段促使受害人就範。實質上,如果受害人在當時刻意迴避或者抗拒,令環境惡化。被告大有可能干犯強姦罪。這樣會使被告所面對的刑責更重。
30. 就本案而言,以第一項控罪案情來看,本席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決定以2年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減刑至16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被告不單沒有因為X的就範因而有性交,反而更加欺負X,勒索X $1,200元。這亦促使X報警。本席以1年半為起點,因為認罪扣減三分一而減刑至12個月。
31. 本席認為兩宗控罪的性質不同,因此頒令第二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19個月(16個月+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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