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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2024
[2024] HKDC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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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祖兒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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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芷筠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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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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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3年10月16日,約凌晨1時49分,警員在東京街西和通州街交界發現形跡可疑,戴上手套推著手推車的被告人。截查後發現:
被告人背包內載有:
• 一個袋;
• 兩卷膠紙;
• 15條膠索帶;
• 一支螺絲批;
• 3把鉗;及
• 一支電筒。
手推車上發現估計價值共$4,300的被盜物品,包括:
• 3扎共57支銅喉,
• 2扎電線,
• 不同顏色銅線共87條。
3. 初步查問下被告人聲稱手推車上的物品是在名叫“Ken”的男子准許下,從荔枝角道781-783號宏昌工廠大廈的建築地盤(“宏昌地盤”)取走的。警員前往了解後得知被告人未獲授權進入取物品。警員遂即場作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貪心先入地盤偷啲鐵攞去賣,俾次機會啦。”
4. 宏昌地盤有24小時保安,三個入口有閘門和保安人員守衛着。工作時間以外,閘門會被鐵鍊和掛鎖鎖上,只有授權人員才能進入地盤。
5. 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早一日下午6時經地盤入口閘門縫隙潛入宏昌地盤,在工廠大廈地下及10樓偷竊一些銅喉、銅線及電線,然後通過同一入口閘門縫隙將這些物品帶出宏昌地盤,打算之後轉售。當天約凌晨12時用手推車運載該些贓物,在回家途中被警員截查。背包內發現的其他物品,是他為了從宏昌地盤偷竊而自備的物品。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 被告人現年48歲,未婚,獨居。父親已去世,患有腦退化症的母親居於護老院。他另有兄長和姐姐,他亦會不時探望母親。他完成中四課程後提受機械工程培訓,投身建築行業,生活安穩。約於2016年與朋友一起創業,承辦低電壓工程。成立之初,生意不俗,惟好景不常,2019年至2021年疫情期間公司業務不佳,入不敷支。最終於2022年底因欠債30萬元終止營運,同年11月破產。
7.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罪行。案發前做散工為生,月入約$7,000,相當拮据,入不敷支,靠朋友支付居所每月$8,000租金。案發前行經地盤,見正在拆卸,心生貪念潛入,希望拾取拆卸後的殘餘物資變賣,幚補生計。他背包內的工具是日常工程工作所須,手推車則是在地盤隨手而來。
8. 本案為非住宅爆竊,被告人承認控罪,初犯,深表悔意,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單獨行事。案件不涉及周詳慎密計劃,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是專業竊賊,過程中沒有造成損毀或令任何人受驚。涉案贓物為地盤拆卸後的殘餘物資,估值只有港幣4,300元,並已全數起回,物主並無任何實際損失。
9. 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加刑因素,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予以輕判,好讓被告人盡早重投社會,好好工作,重新出發。
判刑理由
10.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
11. 在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上訴法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一) 罪行是經小心計劃,有技巧地利用重刑工具執行;
(二) 罪行由多過一人干犯;
(三) 罪行針對高價物業和涉及巨額財物;
(四) 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非即興犯案;
(五) 被告人有刑事紀錄,尤其有同類紀錄;
(六) 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12. 鄭偉佳一案涉及兩件案件(DCCC682/2007, DCCC538/2007) 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每項的犯案手法或情節各有不同,但均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㸃。該名被告人在DCCC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13. 本席接納辯方的求情理由,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被告人初犯,案發期間處於人生低谷,因經濟拮据,一時起貪念糊塗下犯案,酌情給予2個月扣減。
命令
判處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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