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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4/2023
[2024] HKDC 1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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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盧幸明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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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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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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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4)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華豐大廈16樓E室是待租物業。2022年7月22日屋主在單位內安裝了一部二手冷氣機,價值$2,000。2022年7月26日,晚上7時,屋主在單位內打掃完後沒有上鎖便離開。翌日返回單位發現冷氣機不見後報警處理。
3. 監控片段攝得在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在06:16:15進入大廈16樓,在08:35:55從單位拿走冷氣機放在16樓和15樓之間梯間。在08:39:24被告人用手推車帶著冷氣機離開。
4. 2022年7月28日,中午時份屋主再返回單位發現被告人在單位內睡覺。屋主懷疑被告人早前偷了她的冷氣機,與他對質。被告人隨後逃離。
5. 2022年12月18日,約下午3時30分,屋主看見被告人在16樓D室天台干擾連接D室冷氣的喉管。屋主查問被告人時他的口罩掉下,屋主認出被告人後報警。被告人同日被拘捕。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6. 被告人現年34歲,中學教育程度,從事廢品回收,沒有固定住所。有3個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是因在2022年7月18日干犯企圖入屋犯法(KCCC 2012/2022),在2023年1月30日被判監禁10個月,2023年7月16日刑滿。他就KCCC 2012/2022獲警方批准保釋期間干犯了本案。
7. 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聲稱2021疫情期間患病失去工作後,居無定所。2022年主要依賴傷殘津貼和老父的微力支持,身體健康時做廢品回收,有能力時也會幫助他人,很後悔取去他人的冷氣機。羈押期間努力完成安排給他的工作,學習佛法又接觸聖經,反省自己的過錯,希望能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父親亦到庭支持。
8. 辯方了解犯案地方為住宅,量刑起點應該為三年。然而本案沒有加刑因素,處所為空置單位,被告人犯案時見大門打開便趁機偷走冷氣機,完全是片刻機會中犯案,沒有計劃。希望判以最短刑期。
判刑理由
9.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法庭早已就這類罪行訂下判刑指引。除非案件持有加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因素,否則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
10. 辯方援引鄭偉佳CACC 338 及339/2007,上訴法庭指出若案件出現加重刑罰的因素,可以上調量刑起點。加刑因素包括:—
(一) 罪行是經小心計劃,有技巧地利用重刑工具執行;
(二) 罪行由多過一人干犯;
(三) 罪行針對高價物業和涉及巨額財物;
(四) 被告人是職業爆竊者,而非即興犯案;
(五) 被告人有刑事紀錄,尤其有同類紀錄;
(六) 被告人干犯多項控罪。
11. 鄭偉佳CACC 338/2007涉及兩件案(DCCC682/2007, DCCC538/2007)件共五項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該名被告人在DCCC682/2007爆竊了三個相連單位,沒有在第一個單位發現值得偷的東西,之後進入第二個單位偷了$500,再砸開一幅共用牆進入第三個單位偷了共值13萬元的物品。而他在DCCC538/2007則先破門進入第一個空置單位以破進相連的鐘錶店,期間驚動了店主,報警將他拘捕。該名被告人是吸毒者,有3個盜竊紀錄,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上訴庭認為每項以30個月作起點及總刑期40個月是恰當。
12. 辯方又援引了HKSAR v Chau Man Ying周文英CACC4396/2011,該案的申請人進入一空置的6層高住宅大廈的單位內偷竊,經審訊後被定罪。申請人被判監禁2年,就刑期提出上訴,他自拘捕日起被羈押至上訴聆訊日約一年時間。上訴法庭確定一般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量刑起點為3年,但認為涉案大廈已失修破舊,雖然是發展商的財產,但大廈內的物品對物主無甚價值,申請人偷去的物品價值也很低,認為可次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擱置原先刑罰,准予即時釋放。
13. 辯方又援引了HKSAR v Yeung Kwok-sang楊國生CACC 4/2006申請人偷進一裝修中的住宅單位偷竊,被發現後,掉下贓物逃走。申請人承認控罪。判刑法官以該單位及附近單位都未曾入住,以非住宅處所處理,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又因是伺機入室盜竊及起回財物等等,再給予2個月扣減。上訴法庭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14. 辯方又援引HKSAR v Cheung To Ming張道明CACC406/2005,該案涉及一非住宅處所的廚房的入屋犯法,上訴法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法庭接納在申請人進入該處所前,該處門鎖已被其他人破壞。申請人伺機溜入該處打開了門的廚房偷了兩包麵。上訴法庭在楊國生案中提及張道明案時指該案案情相當例外。
15. 涉案的大廈是住宅大廈,裝有監控鏡頭,並非等待重建失修破舊的空置物業。被告人並非大廈住客,他大清早進入大廈明顯是帶著不誠實意圖,拆除冷氣機亦非徒手能成,他亦使用手推車運走冷氣機,不認為是純粹伺機犯案,而是進入大廈尋找目標。考慮到涉案單位,當時沒有上鎖及未有人入住,又看起來不像有人居住,認為可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予以1/3扣減,被告人同期干犯了已服刑完畢的KCCC2012/2022,但他在獲得警方保釋其間干犯本案,即使仍在服刑中,兩案刑期亦須分期執行,故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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