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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04/2025
[2025] HKCFI 24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04號
| 申請人 |
蔡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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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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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答辯人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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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上訴委員會(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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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訟費歸於司法覆核的申請中。
批准申請的理由
1. 這是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 申請人的丈夫曾滿先生(下稱「丈夫」)於1991年6月6日獲編配廣源邨其中一個單位(下稱「該單位」),租約於1991年6月16日生效,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
3. 於2024年9月24日,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下稱「分組」)發現申請人丈夫於1984年5月22日至1998年7月12日期間與申請人丈夫的哥哥的太太(下稱「二伯娘」)持有一間位於九龍的住宅物業(下稱「該九龍物業」的一半業權。
4. 申請人丈夫於2024年10月中收到房委會電話通知,得悉需交還達該單位。根據申請人的說法,申請人丈夫患有認知障礙症,未能理解房委會的指控及理據,亦未能告知家人曾持有該九龍物業事件的來龍去脈。因此,申請人女兒於2024年10月23日以書面方式向房委會解釋,所有家庭成員均不知道申請人丈夫持有物業的事宜,並請求房委會延遲發出遷出通知書,及提供有關資料,以便家人了解事件真相。
5. 然而,房委會於2024年10月31日向申請人丈夫發出終止租約通知以及遷出通知書,理由是因為申請人丈夫沒有申報擁有住宅物業,作出虛假陳述。
6. 另外,房委會亦於2024年10月31日向申請人丈夫發出信件,說明申請公屋的限制:
「你及18歲或以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公共租住房屋的申請會由遷出通知書屆滿翌日起計有以下的限制:
(一)先有公共租住房屋的申請會被凍結5年(由遷出通知書屆滿翌日起計算),凍結期將不會被計算[入]公屋輪候時間內;
(二)在5年凍結期內,申請公共租住房屋的新個案將不獲受辦理;及
(三)當有關人士獲編配公屋時,不會獲編配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優於上址的公屋單位。」
7. 申請人女兒按申請人丈夫的名義於2024年11月11日就房委會的遷出通知書作出上訴,上訴聆訊於2025年2月19日進行。於2025年2月26日,上訴委員會通知申請人丈夫及確認單位的遷出通知書。
8. 在這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申請人要求法庭頒布移審令,撤銷房委會的遷出通知書的決定、撤銷房委會施加的申請公屋的限制及撤銷上訴委員會確認書的決定。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理據主要如下:
(1) 申請公屋的限制是違憲。申請人認為限制公屋是侵犯了申請人假定無罪的權利。申請人認為,上述申請公屋的限制實際上是對申請人及所有戶籍上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的嚴苛懲罰,申請人認為這懲罰等同於一個無法反駁的假定,假定他們有份參與申請人丈夫的虛報行為。申請人認為這懲罰及假定不合比例;
(2) 申請人認為申請公屋的限制侵犯了申請人的憲法住屋權。簡單而言,申請人認為針對申請人申請公屋的限制沒有合理根據。申請人接納房委會可以對作出虛假陳述的租戶作出懲罰,但申請人認為房委會沒有任何理據對無辜的戶籍成員作出懲罰,並凍結他們的申請;
(3) 申請人認為房委會拘束了其酌情權決定。申請人指出,根據房委會的富戶政策,任何作出虛假陳述的租戶及其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都會被終止租約及其公屋輪候申請時間被凍結五年。申請人認為這個政策導致房委會不會考慮任何特殊情況或每個個案的個別因素。申請人更進一步認為,就算這個政策沒有限制房委會的酌情權,房委會在實際執行這個政策時限制了自己的酌情權。在本案中,申請人特別指出,申請人根本不知道申請人丈夫持有其他單位;
(4) 申請人認為上訴委員會對其房屋政策有誤解及或誤用政策。申請人指出,上訴委員會將所有在法律上持有物業權益的人,視為不合資格申請公屋,卻沒有考慮特殊情況。申請人指出,在本案的特殊情況如下:
(a) 申請人丈夫從未擁有該九龍物業的實際權益,也從未曾入住於該九龍物業,也未從該該九龍物業中獲得任何收益;
(b) 房委會在極短時間內提出終止租約的要求,對患了認知障礙症的申請人的丈夫而言是極為困難的。上訴委員會的確考慮到申請人丈夫的健康狀況及其適應新環境的困難,卻仍強制要求他在短時間內遷出該單位;
(c) 另外,房委會在極短時間內提出終止租約的要求,申請人本身及其子女作為申請人的照顧者,不但要照顧申請人,並需要在短時間內重新尋找及適應居住環境;
(5) 申請人認為,雖然上訴委員會的裁決聲稱已考慮了上述的情況,但實際上上訴委員會拘束了他的酌情權;及
(6) 申請人亦認為房委會一刀切的政策過度干涉申請人根據《基本法》第36條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並認為上訴委員會要提供充分理由解釋為何不接受申請人丈夫真誠相信自己沒有虛報獲取公屋資格的陳述。
總結
9. 本席考慮了上述理據及證據,特別考慮到申請人並不是該九龍物業的住客及考慮到申請人的證據聲稱她不知道申請人丈夫持有該九龍物業,以及申請人丈夫的特殊情況以致申請人在短時間內需要遷出單位的困難(這些證據在這階段法庭看不到理由不接納),因此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命令訟費歸於司法覆核申請中。
法庭現命令:
1. 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須於14天內:
(i) 向第一答辯人之代表律師及第二答辯人上訴委員會(房屋)派送她已送交法庭存檔的所有文件;
(ii) 向法庭存檔及向第一答辯人之代表律師及第二答辯人上訴委員會(房屋)派送原訴傳票;
3. 第一答辯人之代表律師及第二答辯人上訴委員會(房屋)可於其後28天內存檔及派送反對司法覆核申請的誓章;
4. 申請人可於其後28天內存檔及派送回覆誓章;
5. 上述時間已包括夏天休庭期, 即上述存檔及派送於夏天休庭期內仍須繼續進行;
6. 除非法庭准許,否則各方不得存檔進一步誓章;
7. 申請司法覆核的申請排期聆訊,預留一天;
8.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請;及
9. 訟費歸於司法覆核的申請中。
日期: 2025年7月2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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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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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7月2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蔡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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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5年7月28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范紀羅江律師行
第一答辯人之代表律師
上訴委員會(房屋)
第二答辯人 |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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