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申請:, TAM YI LAM (formerly known as Tam Mei Mei) 譚伊淋 (前稱譚美美)
[2025] HKCFI 6125
HCB 3540/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5年第3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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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I. 引言
1. 呈請人於2025年5月9日向法庭存檔破產呈請書(「該破產呈請」),有關債項是基於雙方於家事法庭FCMC 6672/2019案件的承諾, 債務人聆訊中陳詞, 認為當中的HK$1,000,000 有爭議。無論怎樣, 當中的HK$1,500,000 沒有爭議。債務人爭議呈請人沒有給予他足夠的時間進行賣樓, 但這不是反對破產的理由。在本案中, 法庭已於2025年8月11日就破產呈請作出第一次聆訊,當時法庭同意將案件延後至今天,以觀察債務人在家事法庭的命令下作出任何申請的結果,但據了解有關申請已被拒絕。另外, 雖然債務人聲稱家事法庭有口頭命令他的承諾是有條件承諾,但在書面命令中本席看不到有這項條件。
2. 另外, 呈請人通知法庭,呈請人與債務人擁有聯名物業,但債務人堅持不賣樓,但這對破產呈請沒有任何影響,因為呈請人有權自行選擇要求債務人怎樣還清債務。
II. 總結
3. 法律原則方面,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在最近有關覃錫鴻的案件[2025] HKCFI 5856,就判決債項破產呈請的法律原則再次闡述,本席在此不贅。本席看不到債務人有任何就家事法庭的債項的合理上訴理由、撤銷理由或各自理由,因此本席對債務人作出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黃淑芸律師行轉聘黄以仁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陳力奇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