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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0/2024
[2025] HKDC 2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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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啟陽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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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搶劫罪(Rob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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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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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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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1項搶劫罪(控罪1),及2項刑事恐嚇罪(控罪2及3)。
案情
控罪1
2. 2023年12月27日約凌晨1:30,謝先生(“PW1”)首次遇見被告,當時被告行近PW1,並向他要錢,PW1拒絕後,被告以粗言穢語辱罵PW1。2023年12月28日,同樣是約凌晨1:30,PW1購買食物後回家,在途中再次遇見被告,被告再問PW1借錢,PW1拒絕,並試圖離開,不過被告跟着PW1並騷擾他,多次指着PW1,又用粗言穢語罵他。這次,PW1反罵被告,被告的騷擾行為則變本加厲,緊緊跟隨着PW1,最後PW1試圖推開被告,以保持距離,被告指責PW1襲擊他,同時變得情緒激動,開始推撞PW1。PW1試圖擋開被告,被告突然掌摑PW1面部,令到PW1跌在地上。PW1隨後發現頭部流血,而被告仍然在現場指罵他,PW1於是拿出港幣200元交給被告,以免再受折磨。被告離開現場後,PW1召喚救護車。醫療紀錄顯示,因這次襲擊,PW1左臉腫脹擦傷、流鼻血及頭部裂傷。
控罪2及3
3. 2023年12月31日上午11:28至11:29左右,被告行近李先生(“PW2”)及黃先生(“PW3”),並向二人要錢。
4. 當日上午11:28左右,PW2正在整理放在他已停泊的輕型貨車上的貨物,被告行近PW2,要求借港幣300元 ,PW2不予理會後,被告語氣變得更為威嚇。PW2拒絕上述要求,被告便語帶憤怒地問PW2,該輕型貨車是否屬於他,PW2擔心被告會給他帶來麻煩,於是駕駛輕型貨車離開,並且報警。
5. 同日1分鐘之後,被告在同一街道上行近PW3,當時PW3同樣正在處理放在他已停泊的車輛上的貨物,被告問PW3有沒有錢,PW3回答沒有,並行去司機位,打算離開。被告尾隨PW3,阻止他關車門,並質問PW3為何沒有錢,叫PW3除下勞力士手錶才離開。PW3感到受威嚇,擔心自身安全,於是離開現場,並向警方報案。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6. 被告現年34歲,在中國廣東省出生,1992年隨家人來港,父親早年離世,母親61歲,是一名散工,月入約港幣6,000元。
7. 被告未婚,與母親及兩名弟弟同住,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沒有固定工作,被捕時無業,曾經任職搬運工人,月薪約港幣15,000元。
8. 代表被告的陳大律師陳述,案發時被告出現經濟困難,因此干犯本案的3項控罪。
被告的刑事定罪記錄
9. 被告曾經9次出庭,共有10項定罪記錄,其中1項是搶劫罪。
量刑
10. 陳大律師陳述,上訴庭沒有為搶劫罪定下判刑指引,但一般而言,非持械搶劫罪刑期不會超過4年監禁。陳大律師引用HKSAR v Ku Kwok Wai (古國偉) CACC14/2012一案,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責只是較偷竊或搶奪高出一步,可以採用3年3個月監禁為起點。
11. 本席同意,被告原先的要求是PW1“借錢”給他,但2人並不認識,所謂“借錢”,明顯只是借口,實質是要求PW1送錢給他,其後當被告掌摑PW1引致謝先生受傷,PW1才從銀包內拿出港幣200元交給被告,因此被告的罪責,不是可說成是只較偷竊或搶奪高出一步。
12. 本席以3年6個月作為控罪1的量刑起點。本席同意,被告只有1次搶劫罪的前科,算不上是搶劫罪的慣犯,因此本席決定不作加刑。被告坦白認罪,可得三份一刑期扣減,因此控罪1判監2年4個月。
13. 刑事恐嚇罪沒有判刑指引。控罪2及3的案情顯示,被告在街上向不認識的人士,索取金錢不果後出言恐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都是6個月監禁,被告坦白認罪,可得三份一刑期扣減,因此控罪2及3的刑期都是判監4個月。
14. 最後本席以整體量刑原則作總刑期的考慮。
15. 控罪2及3連續地發生,經考慮後可予同期執行,但需要與控罪1分期執行。
總結
16. 控罪2及3都判監4個月,同期執行,但與控罪1的2年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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