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3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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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7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 2014年9月15日晚七時許,被告人在荃灣西樓角路荃灣停車場大廈汽車入口附近被警員截查,在他右前褲袋搜出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六包「冰」,被告人拒絕回答警員查問。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價約值30,000元。 被告人現年19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四,欲幫補家計出外工作,曾任職洗車、酒樓和髮型屋,犯案時已失業年餘。他在深圳出生,3歲來港,父母離婚,與母同住,缺乏家庭照顧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今次被人誘使販運毒品,被告人稱,事成後可得3.5克毒品作為報酬。 父母來信表示痛心,因忙於工作而疏於管教,鑄成大錯,不過仍認為被告人不失為孝順年青人。被告人曾在2009年替香港青年協會當義工,他呈堂證書,希望本席考慮。被告人曾想協助警方,但資料沒有實際用途,不過本席仍會酌情減刑。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Tam Yi Chun案 (CACC524/2011),本席接受其中3.5克是他自用,現以68.6克為量刑基礎。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他的背景和案情,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十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六個月。他提供資料雖無實際用處,但仍酌情減刑1年,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7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
2014年9月15日晚七時許,被告人在荃灣西樓角路荃灣停車場大廈汽車入口附近被警員截查,在他右前褲袋搜出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六包「冰」,被告人拒絕回答警員查問。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市價約值30,000元。
被告人現年19歲,沒有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四,欲幫補家計出外工作,曾任職洗車、酒樓和髮型屋,犯案時已失業年餘。他在深圳出生,3歲來港,父母離婚,與母同住,缺乏家庭照顧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今次被人誘使販運毒品,被告人稱,事成後可得3.5克毒品作為報酬。
父母來信表示痛心,因忙於工作而疏於管教,鑄成大錯,不過仍認為被告人不失為孝順年青人。被告人曾在2009年替香港青年協會當義工,他呈堂證書,希望本席考慮。被告人曾想協助警方,但資料沒有實際用途,不過本席仍會酌情減刑。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Tam Yi Chun案 (CACC524/2011),本席接受其中3.5克是他自用,現以68.6克為量刑基礎。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他的背景和案情,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十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六個月。他提供資料雖無實際用處,但仍酌情減刑1年,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