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HA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2023] HKCA 1148
CACV 48/2022, [2023] HKCA 1148
原案件:[2022] HKCFI 1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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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2年1月14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就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上訴法庭在2023年2月10日頒發判案書([2023] HKCA 137) ,駁回她的上訴。申請人在2023年3月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其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本庭在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贅。
3.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聲稱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
4.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於2023年3月8日,指示申請人須於2023年3月22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並清楚表明除非她在限期或之前遞交其書面陳詞,否則將被當作已放棄其依賴書面陳詞的權利。申請人沒有按照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5.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 章)第22(1)(b) 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 申請人在本申請中,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她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 因此,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3年3月8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