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81/2025
[2026] HKDC 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81號
--------------------------------
--------------------------------
| 出席人士: |
周亦樂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陳雅琪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永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4年8月27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廣源邨廣棉樓外的有蓋行人通道,襲擊林志輝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
2. 被告人承認他在2024年8月27日下午約5時,和受害人林志輝以及另外兩人,在香港新界沙田廣源邨廣綿樓外面的有蓋行人通道玩 “ 十三張” 啤牌遊戲,期間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爭執,被告人情緒激動,雙方站起來近距離爭吵,期間被告人向後跌倒在地,其他人隨即分開兩人。
3. 被告人站起來時,從右前褲袋掏出一把指甲鉗拉出指甲銼,用右手握着撲向受害人左胸,受害人用左臂擋開襲擊,導致左肘裂傷跌倒地上。當受害人嘗試站起來時,被告人再次撲向受害人刺向他,導致受害人左邊頸部裂傷,被告人被其他人拉住,隨後逃離現場。
4. 案發時坐在附近的男子朱國洪見到受害人下巴流血,於是報警。
5. 受害人於同日下午5:47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求診,傷勢如下:
(a) 左邊頸部下頜骨中間位置有一道3厘米長及1厘米深的S形淺層裂傷,伴有輕微滲血;
(b) 左肘背側面有一道2厘米長及0.5厘米深的裂傷,伴有滲血及
(c) 左上腹部有輕微淺層裂傷。
6. 受害人左邊頸部下頜骨中間位置及左肘裂傷位置獲縫針治療,留醫一天後,在2024年8月28日出院。
7. 2024年8月28日上午10:55,偵緝警員13602在麗翠苑麗棋閣2816室外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佢打我先,我先用把刀自衞」。
8. 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承認與受害人在玩十三張啤牌遊戲時發生爭執,爭執中受害人用手推他,令他跌落地下及用一個膠水樽打他頭部,他覺得受到威脅,於是用指甲鉗刺向受害人三至四下,然後他離開現場並丟棄該指甲鉗。
9. 代表被告人的陳雅琪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時說被告人現年80歲,教育程度為小學,年青時獨自由國內來港謀生, 2014年退休前任職保安員,現在依靠長者生活津貼維生。
10. 被告人於90年代結婚,婚後沒有子女,第一段婚姻維持7至8年後離婚。2003年被告人與來自國內的第二任妻子結婚,妻子比他年輕30多歲,夫妻關係一直疏離。本案發生後,第二任妻子因知悉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而決定離去,於2025年正式離婚,被告人現時獨居。
11. 陳大律師透露被告人在案發前與第二任妻子同住,兩人雖然共住同一屋簷下,但生活如同陌路人。被告人無兒無女,長期缺乏家人或朋友支援。他在案發前經常回到曾經居住過的廣源邨,與舊鄰居相聚參與康樂活動,案發被捕後因保釋條件所限無法踏足廣源邨,對長年孤獨的他而言是沉重教訓。被告人經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重蹈覆轍。
12. 陳大律師透露被告自1980年代起患有抑鬱症並呈上過往醫療紀錄,案發後被告人的精神狀態轉差,情緒低落,害怕自己會死於監獄,曾有自殺的念頭,在醫生建議下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入住大埔醫院精神科病房,留醫個多月後至2024年11月25日病情穩定才出院。他在其後複診時有向主診醫生提及本案,承認自己當時太衝動並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13. 此外,被告人左眼失明,患有丙型肝炎,雙腳因年邁退化,日常生活須倚賴手杖輔助行動。他過往雖有刑事紀錄,但大部份涉及賭博,與暴力行為無關。
14. 陳大律師指出事件源於受害人向被告人作出無理指控在先,被告人因感到冤屈而與受害人發生爭執,期間受害人把被告人推倒在地,並用膠樽襲擊被告人前額令致其眼鏡飛脫。被告人當時面對比自己年輕10多歲,且較強壯的人對他動粗,處於驚恐且憤怒的狀態,在一時情急下取出指甲鉗反擊,事件出於一時衝動,並無預謀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
15. 被告人因事發時過分衝動而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感到非常後悔,除了和精神科醫生會面時表達悔意,他親手寫了一封求情信呈交法庭,表示已經作出反省,並向傷者致歉,承諾今後會更加忍耐缺不再犯。
判刑考慮
16. 陳大律師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照 [2019] HKCFI 669 ,引述該案採納英國判刑委員會頒布的《侵害人身罪 - 明定判刑指引》內提及如何界定罪責級別、傷害級別的指引,以及甚麽事項構成加刑及減刑因素,本席在量刑時已經納入考慮。
17. 本案源起於被告人及受害人爭執期間發生推撞,兩名相識多年的舊街坊的不理智舉動,迅速惡化為被告人掏出隨身攜帶的指甲鉗並拉出指甲銼作武器來反擊,被告人使用尖銳硬物先刺向受害人左胸,受害人用左臂擋開攻擊,受傷跌倒地上試圖站起時,被告人再次刺向受害人頸部,致造成3厘米長及1厘米深的裂傷。受害人第一次被刺傷後經已倒地,被告人仍繼續用武器刺向受害人頸部做成更嚴重的傷害,從控方呈交的受害人傷勢照片清晰可見,受害人的三份醫療報告有更詳盡的傷勢描述,因此本席無法接納被告人在警誡下說「用刀自衞」的解釋,被告人連番襲擊的行為遠超合理自衞的範疇。
18. 本席留意到受害人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時,他告訴醫生他是被一個人用瑞士軍刀所傷,在其後的醫療報告,受害人向醫生描述被一個相識超過30年的朋友刺傷。不論被告人當時使用的是指甲鉗內的摺刀還是指甲銼,都屬於尖銳硬物及可以令人受嚴重傷害的武器。被告人連番使用尖銳硬物襲擊受害人身體的兩處要害,即左胸和頸部,令本案情節更為嚴重。若非受害人及時用手臂擋開和躲避,被告人使用武器一旦刺中受害人頸部的大動脈又或胸腹佈滿神經線的筋腱組織,可能對受害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永久傷害。被告人被控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而不是更嚴重的傷人罪已算幸運。
19. 本席無法接納陳大律師在書面陳詞第15段所言:「辯方認為本案只是偶一為之的事情」,法庭必須向使用暴力的被告人傳達最清晰的訊息,他的罪責不能以「偶一為之的事情」來淡化。案情顯示他在爭執期間曾經倒地,他的頭部有可能被人用膠樽襲擊,縱使接受被告人出於一時衝動而掏出指甲挫來反擊,他以尖銳硬物連番刺向受害人要害部位的粗暴行為發生一次已足以鑄成大錯,尤其受害人是一個已經認識超過30年的舊街坊,而且也不年輕,被告人必須緊記永不再犯。
20. 根據英國「判刑委員會」頒布的《明定判刑指引 – 侵害人身罪》提出的罪責傷害級別和建議刑罰,加刑和減刑因素,由於被告人用指甲銼作為武器,向受害人兩處要害連番襲擊,情況應屬中度罪責級別,他對受害人做成的傷害屬第三級別,按上述指引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或36個星期的監禁。
21. 被告人年事已高但性好賭博,他過往有18次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勒索、刑事恐嚇都曾被判以監禁,在1982至2023年的12次定罪紀錄大多和賭博有關,雖然本席不打算把他的刑事記錄視為加刑因素,但他會否因賭性強,積習難改,他朝與人賭博時再起爭執而再使用暴力,實在難料,對於他在求情信中承諾不會重犯,本席保持觀望態度。
22.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家庭和身體健康狀況,不認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該些情況亦不構成額外減刑因素。他在本案的最佳求情理由是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本席按慣例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23.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受害人的傷勢,陳大律師替被告人的求情陳述,英國判刑委員會的指引,本席採取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刑四個月。再考慮到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他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所顯示的悔意和願意向受害人作出賠償的誠意,本席下令把四個月監禁緩刑兩年,罰款$5000 在保釋金內扣除,另透過法庭繳付受害人$5000賠償金,今日下午四點前繳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