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30/2023
[2024] HKDC 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陳偉彥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張偉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
相關案情
2. 2022年11月10日晚上約9時50分,警員在上海街巡邏期間,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被告人走進上海街364至368號大廈後,警員把她截停查問,當時被告人左手拿着一張紙巾,紙巾包裹着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含18.6克可卡因的23.5克固體(證物1)。
3. 被告人於拘捕及警誡下承認購買「可樂」自用,請求給予機會。
4. 被告人被帶回警署,搜身時,警員發現她身上有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 $27,154。
5. 翌日,警方為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的說話包括:
(a) 證物1是「可樂」,「可樂」是毒品;
(b) 被告人有吸食毒品「可樂」的習慣兩、三年;
(c) 被告人在公園以港幣 $6,000向一個身份不詳的人購買案中毒品;
(d) 就為何被告人身處油麻地,被告人首先說是毒品賣家致電給她約她去取毒品,但隨後又表示她打完麻雀後剛巧路過油麻地的公園;
(e) 被告人稱她身上的現金港幣 $27,154是打麻雀贏得的錢;及
(f) 被告人沒有工作。
6. 涉案毒品估計市值港幣 $34,521.5。
刑事定罪紀錄
7. 被告人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並不涉及毒品,2022年3月1日,因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感化令12個月。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 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及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現年49歲,內地出生,接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程度。2006年來港定居。前夫約於2008年過身,二人育有一個兒子,現年24歲,與她同住。兒子於去年9月從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畢業後,找到工作。
9. 被告人於2012年再婚,婚後生了一名女兒,現年8歲,就讀小二。被告人於2020年分居,女兒跟她住,丈夫沒有給予贍養費,被告人賺錢養家。
10. 被告人也要照顧已去世的前夫的母親(「前家姑」),現年89歲。自從被告人因本案被還押至2023年年尾,女兒一直由前家姑照顧,兒子找到工作之後,僱用了一名工人照顧女兒。
11. 被告人就本案被捕前於麻雀館任職侍應,已經有二至三年時間,每月收入約 $15,000。從前曾經從事兼職餐廳侍應,當時收入約 $12,000。
12. 辯方呈上日期為2023年7月14日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人曾經於2009年年中試圖自殺,一直於容鳳書精神科中心覆診,2022年12月22日被告人於還押期間覆診時,醫生診斷她患有抑鬱症,獲處方藥物。
考慮及判刑
13. 案中涉及18.6克可卡因,辯方律師認為應以6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人聲稱小部份毒品自用,請求法庭把刑期酌情扣減8%。
14. 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販運可卡因份量不超過10克,可被判處2至5年監禁,販運可卡因份量10至50克,可被判處5至8年監禁,據此,倘若販運20克可卡因,可被判處69個月監禁,被告人販運可卡因的份量為18.6克,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略低於69個月。本席採納66個月為量刑起點。
15. 辯方提出部份毒品為被告人自用,要求減刑,辯方明言並非指涉案毒品當中極可觀份量作自用,而是指當中少量為自用而要求酌情減刑,本席拒絕。理由是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人部份自用這說法,這說法只是被告人於警誡下的片面之詞,沒有任何獨立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每日吸毒量、被告人過往曾經吸毒、或被告人對可卡因或任何毒品有依賴,本席拒絕接納涉案毒品當中少量為被告人自用這說法。
16. 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據此,本席判處被告人44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