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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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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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的毒品是23.8克固體內含16.4克可卡因。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6年6月8號)晚上九時半左右,巡警在尖沙咀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當時被告人站於一輛私家車旁,稍後該私家車司機下車與被告人傾談,然後兩人行往加連威老道的方向,警員跟隨他們,其後在加連威老道8號外把他們截停,在被告人身上找到本案的毒品,當時毒品用一個膠袋載著,收藏在被告人左邊的鞋裡,另外警員在被告人右邊鞋裡亦找到一袋內有120個可再封膠袋。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是由一位叫阿強的人指使他將毒品帶去棉登徑交予他人,並可獲得500元酬勞。
3. 其後帶返警署,在警署內,警方再作進一步搜查,發現以下物品:在被告人身上有一萬三千七百多元港幣,亦有四千三百多元澳門幣,又有兩部手提電話,所撿取的毒品市值大約二萬七千九百多元。
4. 被告人現年36歲,過往有5項刑事紀錄,一項與毒品有關,即管有危險藥物(案底日期2013年11月),當時法庭判他6個月監禁。
5. 在求情方面,辯方律師並不多言,只講出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地盤散工,大約在半年前左右就染上吸食危險藥物的惡習,被告人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予法庭考慮,信中主要表達自己對所犯的事感悔意,亦明白在本案裡,唯一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的認罪。
6. 就這一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這類毒品,考慮刑期為5至8年。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5½年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無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刑為4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