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405
DCCC 25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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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2. 被告人是澳門居民,2022年12月28日晚上8時24分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進入香港。
3. 2022年12月29日大約中午時分,被告人在港珠澳大橋離開香港,在海關離境大堂被海關關員截停及搜身,其右前褲袋內有3個小包,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至3”)。
4. 被拘捕及警誡後,被告人承認證物1至3是“冰”,在旺角的遊戲機鋪以港幣約5,000元購買,打算帶回澳門家中自用。
5. 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載有內含0.8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下稱“冰毒”)的0.88克晶狀固體,證物2載有內含1.43克冰毒的1.43克晶狀固體,證物3載有內含1.39克冰毒的1.39克晶狀固體,合共是內含3.7克冰毒的3.7克晶狀固體。
6. 證物1至3估計總市值港幣2,009.1元。
7. 被告人現年37歲,澳門居民,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澳門經營車行,與母親同住,離婚後須照顧兩名年幼子女。被告人管有的毒品是作為新冠肺炎強制隔離期間自用,不打算、也沒有機會提供給他人。
8. 根據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刑期是3至7年(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本案涉及3.7克冰毒,判刑起點應是4年6個月。
9. 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n Fai [2011] 3 HKLRD 116,被告人若獲法庭信納販運毒品的目的是在離境後自用,可獲減刑25%。
10. 本席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另因獲法庭信納其目的是離境後自用,可獲扣減25%,最終刑期是2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