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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3/2017
[2018] HKDC 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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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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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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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松霖(又名莫志忠) |
(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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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彩霞 |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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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螢螢 |
(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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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8年1月23日 |
| 判刑日期: |
2018年3月12日 |
| 出席人士: |
徐兆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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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儀女士,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ung & Choy律師
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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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泉先生,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rancis Kong & Co律
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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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健強先生,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Rowdget W Young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取代原先劉啟賢先生,
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uis KY Pau & Co律師行延聘,代
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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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 D2及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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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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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一被告人面對第一項控罪。案件亦涉及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她們否認控罪,所以本席應第一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要求,把第一被告人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18年3月12日。審訊後,就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而第三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答辯
2. 第一被告人承認所屬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䅁情
第一項控罪(訴第一被告人)
盜竊罪
3. 同意案情詳細,在此不贅。本席聚焦關鍵䅁情如下。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人於2016年12月9日,在香港一輛登記號碼CG716的私家車上,偷竊一個袋,兩隻戒指、一對耳環及一條頸鏈(失物)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陳晶霖(陳女士)的財產,折算港幣約值931,508元。
4. 第一被告人是陳女士父親公司聘用的司機。2016年12月9日上午約11時,陳女士把失物放進一個首飾錦袋,然後把錦袋放進一個行李箱,但是她沒有把行李箱鎖上。同日上午約11時20分,陳女士把行李箱交給第一被告人,然後到他父親的寫字樓。被告人負責看管該行李箱。至同日下午約1時20分,陳女士在旺角一所美容中心打開了行李箱查看,發現所有失物不見了。同日下午約2時30分,陳女士曾質問第一被告人是否偷去那些失物,當時第一被告人否認。警方搜集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獲得大部份第一被告人犯案的過程。此外警方亦獲得第一被告人在2016年12月9日和10日的電話紀錄,亦獲控方證人2及3確認第一被告人曾查詢是否收買鑽飾。後來,警方在第三被告人的住所,即位於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338號一樓A 2室內,搜到一個紅色利是封内有首飾錦袋,裏面載有失物。
第一被告人的刑事記錄、背景及求情
5. 第一被告人有6組共15項刑事記錄,8項與不誠實罪行相關,對上一次與不誠實罪行相關的記錄在2005年,為「處理贓物罪」,被判監28個月。第一被告人現年41歲,案發前職業為司機,月入約$18,000。第一被告人總共經歷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有兩位孩子,分別是17歲和15歲。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是第一被告人的妻子,2014年結婚,第一被告人被拘捕前與第二被告人及另外兩位孩子同住。第一被告人是家庭支柱。他的哥哥於2016年離世,第一被告人就哥哥的喪禮張羅殮葬費用而欠下20萬元的債項。第一被告人最強的求情因素為一早表明認罪。還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生報告診斷懷疑被告人患上咽喉癌,今年四月份需要接受抽取組織化驗。第一被告人對本案深感悔意,亦因此連累妻子,即第二被告人,表示極度悔疚。第一被告人由被拘捕至判刑已被還押約16個月。第一被告人代表大律師引述案例張美嬌一案,就破壞誠信的判刑,涉及港幣1,000,000元的盜竊判刑約三年。就本案涉及財物價值約港幣931,508元,律師仔細計算有關百分比希望法庭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原則
6. 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本席考慮了以下案例:HKSAR v Cheung Mee Kiu 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
7. 根據張美嬌一案,一般破壞誠信的偷竊案件和涉及價值約一百萬元的財產,一經審訊定罪後的量刑起點為約3年。
本案情節和量刑考慮
8. 就第一項控罪而言,第一被告人破壞誠信,開啟僱主女兒陳女士向他託管的行李箱並偷竊名貴首飾,當中包括結婚介子,存在感情價值,並企圖變賣。儘管第一被告人已十多年沒有犯事,可不視作慣匪而加刑,但是物品存在感情價值,第一被告人並企圖變賣,幸得第二被告人被捕後和盤托出,和第三被告人協助,才檢回所有失物。本席認為量刑起點維持為3年是恰當的,認罪獲得1/3的扣減,共判刑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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