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搶救二組主任劉醫生, 賈雄南, 鐘志光, 高秀山, 謝卓華, 黃樹德, 鐘文錦
HCA 1918C/2005
HCA 19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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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決書
1. 根據原告人在2013年5月28日的傳票申請 ,原告人似乎希望法庭再次審理她對被告人在本案的申索。
2. 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原告人在本案的訴訟(詳情可參閱本席2013年1月18日判決書的內容)。
3. 因為法庭已經在2006年1月6日撤銷了原告人在本案中的訴訟,案件已經完結。在此情況下,本席不會再處理原告人就本案索償提出任何的申請。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4. 因為原告人再次不理會本席較早時的判決(見:2013年1月18日的判決書),要求法庭審理本案。本席有理由相信,原告人會在本案再次提出無理的申請,濫用司法程序。知會了原告人本席的意向後,本席對原告人頒下限制申請令。除非得到本席的許可,原告人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