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儀
寶石樓業主立案法團, 黎漢邦
DCCJ 1423M/2011
DCCJ 142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1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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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1. 判案書第15段第2行中的 “HK$35,000” 應為 “HK$85,000”。
2. 判案書中的第3、4、19、22段、第27段前的副標題、第27、29、30及31段中的 “狗臂架”,應為 “九比架”。
日期:201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