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HKDC 1371
DCCC 935/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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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 經審訊後,被告就一項 「企圖入屋犯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第159G條。
案情
2. 本案案情已在本案「裁決理由書」詳述,不在此贅。
被告背景
3. 被告生於1991年7月,現年31歲,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被告與雙親同住,在2021年5月24日後,被告在他的親戚所開設的肉檔工作,月薪約二萬元。
4. 被告在干犯本案前,曾在兩宗案件中共干犯四項控罪,但都與本案控罪無關。
求情陳詞
5. 黃大律師在求情陳詞中指出涉案公司沒有蒙受損失(但本案是「企圖入屋犯法罪」),而被告亦沒有損壞涉案舖頭的電動捲閘和玻璃門。
判刑
6. 本案涉及非住宅處所的「企圖入屋犯法罪」,就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根據R v Wong Man[1]及A G v Lui Kam Chi[2],除非案件有加重或減輕刑罰的特別因素,否則恰當的判處是監禁,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
7. 雖然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但本席認為在判刑來説,這與「入屋犯法罪」是沒有分別的。
8. 本席採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沒有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下調,故此本席判處被告30個月監禁。
[1] [1993] 1 HKC 80
[2] [1993] 1 HKC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