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709
HCMA 28/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2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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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及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4年6月14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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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賭場內賭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6條。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6月14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 上訴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
「現場有廳、房、廚房及衛生間,本人在廳吃飯,無參與玩百家樂,外面那間房有專人看守,並非在廳吃飯的人就可進去,我不同意法官的推理和判決,繼續提出上訴。」
3. 申請人在其書面陳詞亦進一步提出共15點,主要是重覆其原審時的證供,本席在此不予重覆。
答辯人之回應
4. 答辯人指出申請人現提出的理由,即他並沒有在涉案單位賭博,當時他只是吃飯,全是關乎裁判官對於證人、證供及事實爭議的裁斷,並已在原審及上訴時提出,原訟法庭亦已在上訴階段充分處理了這些議題。申請人亦有作供,而裁判官不接納其證供,並列出多項例子顯示申請人證供矛盾、不合理和動搖。
5. 而原訟法庭亦就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以推定該處為賭場,該單位內的設備顯示為賭博場所的設備,因而裁斷該單位為賭博場所。申請人被發現在該單位內,即在該賭場內,已被推定曾在該賭場內賭博。裁判官繼而考慮有否任何相反證據,經詳細分析後不接納他的證供。原訟法庭已在上訴階段考慮裁判官的分析,認為裁判官的裁斷完全合理,並無任何不妥之處。申請人現重覆提出的理由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之申請應予被拒絕。
本席的考慮
6.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7. 法庭於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
8. 明顯地,上訴人現在所提出的只是重覆他在原審時的證供,裁判官經考慮和分析後已拒絕接納,在上訴時亦經「重審」方式作出相關考慮,繼而駁回其上訴。
9. 上訴人所提出的只是就個別案件在事實上的裁斷,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並無法理基礎可按上述條文作出頒令,上訴人此申請被拒絕。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袁樂衡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