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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701 / 2017
[2022] HKFC 13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0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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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13日 |
| 判決書頒發日期︰ |
2022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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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訟費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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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申請人),這是一宗男方的申請。
2. 經審訊後,在2022年2月11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男方須將其名下於福榮街13E所有業權和利益轉讓予女方,所有轉讓之費用由女方支付;
(2) 在執行上述第(1)段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各自保留其名下之資產。
3. 在訟費方面,雖然女方可算為成功之一方,但經考慮到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在2022年2月11日,本席頒令男方付女方就附濟助之訟費之60%,連大律師證書及包括保留訟費。以上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4. 在2022年4月21日,男方將傳票存檔作出申請要求更改2022年2月11日之訟費命令為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女方反對男方以上申請。
5. 女方並沒有提出要求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之申請。
6. 男方逾期作出本申請。按判決書,暫准訟費命令己轉為絕對命令。男方又沒有要求法庭許可男方作逾期申請,又沒有就逾期作出任何解釋。按以上各點,其實已足撤銷本申請。但為周全起見,在下文本席會就男方本申請之理據加以討論。
7.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53(1)條︰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中的訟費及附帶費用,…… 均由區域法院酌情決定,區域法院並有全權決定該等訟費須由何人支付以及須支付訟費的範圍。”
8. 行使上述酌情權是受到《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62號命令所規限的。第62號命令第2(4)條規定︰-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53條……而且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9. 行使上述全權酌情權的詳細指引可見於第62號命令第5條。
10. 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如下︰
(1) 區域法院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情況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a) 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述及的任何分擔提議,而該提議是依據一項保留使區域法院知悉此事的權利而使區域法院知悉者;
(b) 任何繳存法院的款項及其款額;
(c) 任何根據第33號命令第4A(2)條規則提出的書面提議;
(d) 任何明示為“除訟費外無損權利”且關乎有關法律程序的任何爭論點的書面提議,但如作出該提議的一方在提議作出時,本可藉根據第22號命令作出附帶條款付款或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以就訟費作自保,則區域法院不得考慮該提議;
(e) 各方的行為舉措;
(f) 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及
(g) 區域法院已被促請注意的由某一方作出的任何可被接納的和解提議。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
(a)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b)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c)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d)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11. 男方提交了多份誓章及陳詞,其中有涉及主案的訟費的內容,本席只會處理有關本案附濟助訟費者。綜合男方提交的誓章及陳詞,男方的申請理由為︰-
(1) 由於男方「無錢」,應由訴訟雙方各自付自己的訟費。(第一點理由)
(2) 女方之所以能成功推翻該份聲明,全因為她聘請大律師。反觀男方,由於無錢,並沒有任何律師協助,因而處於弱勢,以致令女方成為成功的一方。若果是出於這原因,因而頒令本人需要支付附屬濟助之訟費,實在是對男方的第二度傷害。(第二點理由)
(3) 若果男方有經濟能力,早已聘請大律師,就不會是這樣的判決結果。既然男方根本沒有錢聘請大律師,又如何有能力支付女方的訟費?(第三點理由)
(4) 女方主動要求離婚,按以往婚姻訴訟案例,應由各方各自支付自己的律師費。(第四點理由)
(5) 判決書的第48段亦提到「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如此一來,不應由男方支付女方的訟費。(第五點理由)
12. 對於男方的各申請理由,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第一點申請理由
13. 男方說,他已經70歲,有哮喘、高血壓、心臟病等長期病患,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積蓄,僅依靠1D單位$15,000的租金維持男方及患精神疾病長女的生計,實在沒有錢支付訟費。按判決書,男方名下仍持有1B、1D及廣州物業,這些物業依次序分別值$2,700,000、$2,700,000及¥3,000,000。男方現以1D每月約$15,000租金收入作為家庭開支及他及大女兒的生活費用。除此以外,男方有廣州物業租金收入,月入為約¥8,000。從以上可見,男方有不少資產可供運用,也有足夠之收入支持每月開支。本席不同意男方所說「無錢」的說法。又無論如何,應用以上之法律原則在本案,男方所謂無錢的說法,並非法庭在決定訟費責任時之重要考慮因素。
第二點理由
第三點理由
14. 本席一併處理男方之第二點理由和第三點理由。對男方所說「女方之所以能成功推翻該份聲明,全因她聘請大律師」,本席絕不同意。所以,本席也不接受所謂「第二度傷害」的說活。法庭最後就涉案《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不給予任何比重,是按訴訟雙方的全部案情加以小心考慮,及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後,才作出的決定,詳情可見判決書第25段至第30段。
第四點理由
15. 就所說按以往之案例應由各方自付訟費的說法,男方並沒有提交相關的法律依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這樣的說法。
第五點理由
16. 男方說,他在廣州物業勝訴,要追討涉及廣州物業的訟費。在判案書,法庭已就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的情況加以考慮。涉案主要資產包括1B、廣州物業,13E及1D。首先,在2021年7月26日,女方已願放棄攤分廣州物業。訴訟雙方接受13E為家庭資產。就1D,男方的要求為1D產權歸男方個人所有,與女方無關。雖然本席接受男方在購入1D時付款來源的說法,而不接受女方的說法,亦不接受女方所說,她是受家暴、壓逼、威脅和精神虐待的情況下簽署《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但女方可算為能成功爭取法庭就《放棄物業權益聲明》不給予任何比重,及將1D算為家庭財產。雙方都接受福榮街13E為家庭財產,但男方要求重新取回該物業的一半租金並不成功。就1B單位,男方主張,他佔1B75%,女方只佔25%,因為這是婚前財產,也並不成功。
17. 女方的要求為︰ (1) 男方將女方名下於13E所有業權轉讓女方;(2) 男方繼續持有1B及1D;(3) 訴訟雙方各自擁有其所有持有的財產。從以上可見,可說女方是成功地獲一個她要求的附屬濟助命令。經小心考慮全部因素後,本席維持頒令男方付女方60%訟費是合適的做法。
18. 在2022年6月7日,女方代表律師以誓章向法庭指出,在2021年9月21日,女方曾委託律師向男方發出一封無損權益的和解建議,提出男方把13E轉讓給女方及付女方之訟費作為完全和解附屬濟助事宜,但男方拒絕,又在2021年10月15日手寫在信上︰
「此信提出的和解條件,充滿著無理和荒唐,毫無誠意,要我如何答應?」
19. 雖然按判決書,女方獲得13E,但只得60%之訟費。但本席認為,女方2021年9月21日之和解建議是一個有誠意的和解建議,男方應把握機會來積極地和女方在庭外再商談。若能這樣做,說不定會產生一個好的結果。但男方卻表現出十分負面的態度,令談判不可能繼續進行。就此,法庭也可在訟費上加以考慮。
20. 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維持原來之訟費命令是一個適當的做法。本席撤銷男方2022年4月21日的傳票申請。
21. 男方之申請失敗,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由江得源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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