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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05/2019
[2021] HKCA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0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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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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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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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簡介
1. 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 (「周法官」) 於2019年8月27日頒下的判決書 [2019] HKCFI 2074 (「該判決書」) 提出本上訴。周法官在該判決書中裁定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性,拒絕給予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2. 申請人於2019年9月3日遞交上訴通知書。其後,與訟雙方各自遞交了書面陳述書。
3. 申請人於2019年9月3日通過信件表示同意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本次上訴。以下爲本庭的裁決。
案件背景
4. 申請人爲正在服刑人士。有關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的背景,周法官在該判決書第4段中已詳細列出如下:
(一) 申請人現正服刑,刑期為三十年。
(二) 申請人在2015年時基於一些「新證據」,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條,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將其案件轉交上訴法庭。
(三) 保安局局長於2018年12月28日代表行政長官通知申請人,他的呈請已被拒絕。
(四) 申請人在日期為2019年3月11日的信件中,要求保安局局長提供多份文件副本,包括律政司、保安局及警方之間,關於申請人的呈請及另外兩宗案件的通訊及意見。
(五) 儘管申請人曾發信 (日期為2019年3月11日) 索取文件,之後也不只一次催促,保安局局長超過5個月仍未提供他所索取的文件,或認真回應他的要求。
(六) 申請人擬針對行政長官拒絕其呈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而他指稱所索取的文件與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有關。
5. 在周法官席前,申請人擬申請的司法覆核所尋求的濟助爲「尋求法庭頒令保安局立即向本人釋出本人於11-3-2019向保安局要求索取關於本人特首呈請(即保安局檔案:SF(36) in SEC 2/8/1 Pt.63(VI))的相關文件副本」。
該判決書
6. 周法官認爲申請人的申請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所以駁回了他的許可申請。他的理由為:(一) 申請人未能解釋他有甚麽法律理據可辯稱保安局局長有法律責任向他提供所索取的文件;(二) 無論如何,司法覆核一般針對「最終」或「實質」決定,而非「中途」或「程序性」的決定。申請人所提出的索取文件申請,若其目的是爲了從索取文件當中找到一些有用材料,來支持他擬提出針對行政長官拒絕其呈請的司法覆核,屬於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見該判決書第5段至第6段。
本次上訴
7. 申請人於2019年9月3日向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對該判決書提出上訴。在同日存檔的誓章當中,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可總結如下:
(一) 周法官假定申請人索取文件的目的是爲了尋找文件支持他針對行政長官拒絕其呈請的司法覆核,但該假定並不存在,因此周法官關於申請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裁定不應該成立;
(二) 申請人的申請是針對保安局釋出文件副本的時間過久,是關於是否存在拖延的申請。申請人在其他兩宗相關案件 (HCAL 3/2009及HCAL 70/2010) 均獲得合理處理,因此周法官關於該申請的假定目的不公平;
(三) 周法官沒有處理保安局拖延五個多月未能釋出相關文件的問題;若欠文件提供,申請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四) 申請人向保安局催促文件副本的提供是涉及準備入稟另外一項司法覆核申請,爲保證申請人擬提出的關於行政長官拒絕呈請的司法覆核有完善的相關文件;
(五) 本次申請並非「中途」或「程序性」的。申請人是在行政長官拒絕呈請後向保安局申請相關文件,因此不屬於「中途」或「程序性」。
8. 建議答辯人在他的書面陳詞指出 (一) 建議答辯人已於2019年3月25日、6月27日、7月26日及8月29日回覆申請人的索取文件申請,向申請人表示正在跟進有關要求;(二) 建議答辯人於2019年9月30日向申請人發出信件,稱申請人的索取文件申請中,資料 (i) 至 (v) 因法律專業特權而豁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遞交,因此未能披露。同時,資料 (vi) 包括數份文件,除去因法律專業特權及不屬於申請人個人私隱的資料外,申請人可繳付複印費用領取副本。若在2019年10月15日前未有收到申請人通知,則會假設申請人不再需要相關副本。然而,申請人並未向建議答辯人繳付所需複印費用;因此,建議答辯人仍未向申請人提供有關文件。
9. 申請人於2019年10月24日遞交書面陳述,回覆建議答辯人於2019年10月10日的書面陳詞。同時,申請人在書面陳述中作出要求修訂上訴通知書,申請增加一項命令要求保安局就不願意提供的資料釋出該些資料名稱及相關頁數的列表。
討論
10. 根據上訴庭重複強調的法律理據及原則,上訴機制的用意是要求申請人應該在上訴通知書當中針對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指出哪些地方犯錯,和扼要地提出是根據甚麼理由指稱原審法官犯錯。但是,若上訴的理據只是再次提出及重覆曾經提出而被原審法官否決的論點,而沒有針對原審法官否決的理由提出反駁的理據,這些理據並不能被視為有效的上訴理據:見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第14段的裁決及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當時官階) 在秦錦釗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167第8段的裁決。
11. 本庭認爲申請人的上訴毫無理據。
12. 首先,申請人在支持其表格86的誓章中附件的第6段中清楚説明,申請人索取文件的目的是爲了將相關文件資料用於擬提出針對行政長官拒絕其呈請的司法覆核。所以,周法官在該判決書第6段中指出申請人索取文件的目的並非假定,而是申請人自行提供的解釋。因此,申請人稱周法官沒有合理理據而做出這個假定不合理的論點不能成立。同時,在這情形下,如周法官指出,保安局是否釋出索取文件並非「最終」或「實質」的決定。因此,本庭同意周法官對申請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裁定。
13. 其次,周法官在該判決書中考慮了申請人提出保安局局長超過5個月未有提供其索取文件的論點。他認爲申請人並未能提供任何法律理據來辯稱保安局局長在第83P條的呈請被拒絕後,有法律責任向申請人提供所索取的文件。而申請人在本上訴中並沒有指出周法官關於此項的裁定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處。他僅是重申保安局局長超過5個月未有提供其索取的文件,這並不是一個可以挑戰周法官上述裁定的理據。
14. 再者,根據建議答辯人的陳詞及其提供相關與申請人來往信件的副本,建議答辯人已於2019年9月30日回覆了申請人有關提供文件的要求 (見上文第8段)。在此情形下,本庭同意建議答辯人的陳述,即:申請人的要求已獲得處理,申請人所提出的司法覆核已變純學術討論,本次上訴亦應因此而被駁回。
15. 最後,就著上述第9段提到申請人提出對上訴通知書的修改,基於上述同樣理由,申請人根本沒有可爭辯性的司法覆核理據去支持該擬修改中提出的濟助,本庭不會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結論
16. 綜上所述,本庭同意周法官的裁決,並撤銷本上訴。由於申請人本次上訴毫無理據,本庭頒佈暫準訟費命令,要求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本次上訴的訟費。若雙方對訟費金額不能達成共識,則交由法庭評定。
| (林文瀚) |
(張澤祐) |
(區慶祥)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林卓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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