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寬裕
Master S. P. Yip,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2025] HKCFI 1065
HCAL 295/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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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於2025年1月27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內容手寫,當中:
(a) 建議答辯人為: 「 Master S. P. Yip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 16-Jan-2025駁回我LAA63/2024法援上訴如1st頁現加入新証據入稟進行公法訴訟,因稱上訴過程程序不當及案件涉小丑式爭鬥抵觸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保障」;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26頁, 包括3-Dec-2024法援上訴前交的9頁書面陳詞,及12頁新呈交的証據; 2. 要求口頭聆訊及考慮對我監時及後期濟助(法援申請於21-Nov-2023) 3. 其它濟助包括命令式宣告,披露令,禁止令,等等」;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主要是補充資料前26頁,還包括我給與法援署資料與陳述同法援署寄與我的文件,等等,共52頁。」
(a) 建議答辯人為:
「 Master S. P. Yip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 Master S. P. Yip
Deputy Registrar, High Court」;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 16-Jan-2025駁回我LAA63/2024法援上訴如1st頁現加入新証據入稟進行公法訴訟,因稱上訴過程程序不當及案件涉小丑式爭鬥抵觸法治精神及司法獨立保障」;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26頁, 包括3-Dec-2024法援上訴前交的9頁書面陳詞,及12頁新呈交的証據; 2. 要求口頭聆訊及考慮對我監時及後期濟助(法援申請於21-Nov-2023) 3. 其它濟助包括命令式宣告,披露令,禁止令,等等」;
「1. 表格86的補充資料共26頁, 包括3-Dec-2024法援上訴前交的9頁書面陳詞,及12頁新呈交的証據;
2. 要求口頭聆訊及考慮對我監時及後期濟助(法援申請於21-Nov-2023)
3. 其它濟助包括命令式宣告,披露令,禁止令,等等」;
(d) 尋求濟助的理由為:
「主要是補充資料前26頁,還包括我給與法援署資料與陳述同法援署寄與我的文件,等等,共52頁。」
2. 同日,申請人存檔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52頁 [1-26]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st頁是S.P. Yip Deputy Registrar對LAA63/2024的判決;[4-12]頁是3-Dec-2024我交於法援署給高院司法常務官的書面陳詞;[13-20]頁是我1st到黃沈律師事務所的copy ;[21-26]頁是我嘗試全面披露已交法援署,i.e下面附件2的有用補充。 [27-52]是我法援申請Ref: LA/MJR/00703/2023(A472) ,法援署拒絕我申請的理據及我交的資料,而[31-33]頁是署方拒絕我申請的理由;[34-49]頁是附件1;[50-51]頁是附件2 ;[52]頁是附件3。」
「証物共52頁
[1-26]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st頁是S.P. Yip Deputy Registrar對LAA63/2024的判決;[4-12]頁是3-Dec-2024我交於法援署給高院司法常務官的書面陳詞;[13-20]頁是我1st到黃沈律師事務所的copy ;[21-26]頁是我嘗試全面披露已交法援署,i.e下面附件2的有用補充。 [27-52]是我法援申請Ref: LA/MJR/00703/2023(A472) ,法援署拒絕我申請的理據及我交的資料,而[31-33]頁是署方拒絕我申請的理由;[34-49]頁是附件1;[50-51]頁是附件2 ;[52]頁是附件3。」
[1-26]是表格86的補充資料,而1st頁是S.P. Yip Deputy Registrar對LAA63/2024的判決;[4-12]頁是3-Dec-2024我交於法援署給高院司法常務官的書面陳詞;[13-20]頁是我1st到黃沈律師事務所的copy ;[21-26]頁是我嘗試全面披露已交法援署,i.e下面附件2的有用補充。
[27-52]是我法援申請Ref: LA/MJR/00703/2023(A472) ,法援署拒絕我申請的理據及我交的資料,而[31-33]頁是署方拒絕我申請的理由;[34-49]頁是附件1;[50-51]頁是附件2 ;[52]頁是附件3。」
3. 因申請人在表格86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5年2月3日作出指示:「口頭聆訊於2025年2月14日10時於本席席前進行,預留 1 小時;建議答辯人可選擇出席上述口頭聆訊」。申請人於2025年2月10日提交的信函,要求「申請取消此口頭聆訊」 ,及「純以我已呈交資料判決」。本席於2025年2月12日作出指示:「取消原定於2025年2月14日上午10時的口頭聆訊,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將單方面以審閱文件方式作出裁定」。
4.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從法律援助署於2023年2月24日給申請人的信件中可見,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擬就香港賽馬會於2022年10月28日就規定客戶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進入場外投注站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b) 申請人的所謂「表格86補充資料」內容混亂。在第一頁中,他質疑是否「此庭上有人扮葉官?!」,「此葉官沒有見過或認真讀過我書面陳詞」,「保安安排也令我覺情緒被干擾」,「進入內庭後,在後排,我見桌上個Mic真的頂端紅色燈不着,不知是否此上訴對話有被錄音?因此,上訴過程真的unusual!這是否不必要干擾?」。在之後十多頁中,如他自己概述,他描述他如何尋找律師時受阻,他呈交法律文件過程發生的事項,法庭內庭他稱的干擾,如額外人員,扮官等,及他稱的其他干擾; (c)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辯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d) 無論如何,申請人並無指出建議答辯人如何在公法上有錯; (e)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f)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無合理勝算。
(a) 從法律援助署於2023年2月24日給申請人的信件中可見,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擬就香港賽馬會於2022年10月28日就規定客戶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進入場外投注站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b) 申請人的所謂「表格86補充資料」內容混亂。在第一頁中,他質疑是否「此庭上有人扮葉官?!」,「此葉官沒有見過或認真讀過我書面陳詞」,「保安安排也令我覺情緒被干擾」,「進入內庭後,在後排,我見桌上個Mic真的頂端紅色燈不着,不知是否此上訴對話有被錄音?因此,上訴過程真的unusual!這是否不必要干擾?」。在之後十多頁中,如他自己概述,他描述他如何尋找律師時受阻,他呈交法律文件過程發生的事項,法庭內庭他稱的干擾,如額外人員,扮官等,及他稱的其他干擾;
(c) 法庭已多番強調,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見: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辯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d) 無論如何,申請人並無指出建議答辯人如何在公法上有錯;
(e)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f)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無合理勝算。
5.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安排。
日期:2025年3月14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