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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9/2025
[2025] HKCFI 3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1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20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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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申索人 (上訴人) |
蘇向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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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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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答辯人) |
夏力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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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5年8月2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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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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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申索人蘇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事發地點是一座唐樓,蘇先生是5D的業主,他花了$300,000裝修該物業。被告人夏女士是樓下單位3D的業主,她把其中一個房間租給羅先生(「租客」)。租客引火自焚,導致蘇先生的單位受損,故此蘇先生向夏女士索償。
2. 審訊後,審裁處認為夏女士在法律上不需要為租客於相關的房間放火而要賠償給蘇先生。蘇先生提出覆核,聆訊後,審裁處維持原判。
3. 蘇先生不服,現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他提出的理據如下:
(1) 審裁處沒有考慮到是因為樓下單位起火波及樓上,才導致蘇先生的房子受損;
(2) 如果樓下單位的業主沒有將單位出租給他人,就不會有這場火災發生;
(3) 因為這場火災的發生,使蘇先生遭受到了沒有必要的金錢損失;
(4) 審裁處不能因為蘇先生不懂法律,就隨意做出判決。
法律原則
4.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能提出足供爭辯的法律問題,則原訟法庭可以給予上訴許可。
分析
5. 第一個上訴理由是無成功機會的。樓下起火波及樓上是無爭議的,開宗明義,審裁處的《判決理由書》已說明蘇先生和夏女士的單位的位置及發生自焚的房間位置(判決理由書第3、4、6段),審裁處清楚地說明他是以雙方同意的事實來判案的(第27段)。
6. 第二、三個上訴理由是無成功機會的。作為業主,夏女士有權把單位出租,出租一事與蘇先生的損失無因果關係,租客自焚引致的火災才是導致蘇先生損失的真正原因。審裁處沒有忽略因果的問題,他明言「因這次的火警,[蘇先生]的單位受到損壞。」(第9段)。
7. 第四個上訴理由是沒有成功機會的,判決非因蘇先生不認識法律而隨意作出的,反而暫委審裁官姚子軒就着法律作出詳細的分析,把所有可能有利於支持申索的法律都寫下來,即是火警所招致的責任、事情不言自明的原則(res ipsa loquitur)、疏忽、佔用人的責任、滋擾、起火單位業主的責任。
8. 審裁處分析的事實基礎是雙方同意:即是火災由租客引起,且是為了自殺,火災不是意外,乃是蓄意和非自然用火引起的(第27段)。
9. 無論是法律觀點或對事實的分析,本席也看不出審裁處犯下錯誤的地方,其分析客觀、公平、細緻、中肯。
結論
10. 以上上訴理由無一具有成功的機會。蘇先生也未能指出審裁處犯上什麼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本席拒絶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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