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5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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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在2014年1月9日凌晨2時許,警員發現在灣仔堅拿道西永德大廈地下的日本極上食品市場,其大閘1/5開啟,繼而看見被告彎身進內,同時亦發現捲閘旁的開關盒被撬開。警員於是在場埋伏約5分鐘,看見被告手持10吋長剪刀及收銀機步出,警員於是上前截停及拘捕。在被告右袋中搜獲4袋5元散銀,共值400元。期後店鋪員工及經理亦確認當日離去時已鎖上鐵閘,收銀機內有4,600元以及有400元散銀在收銀台櫃桶被竊。
2. 在錄影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在堅拿道西地上撿拾剪刀,原打算拿回家使用,後來途徑該處看見開關盒已被破壞,便按掣開啟鐵閘進內。被告曾使用剪刀開啟櫃桶盜竊散銀及嘗試開收銀機不果便拿走它,但卻在門外被拘捕。
3. 被告現年49歲,過去共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7次相關入屋犯法罪,但大多在1990年或以前,只一次在2008年干犯,被判20個月監禁,最後被告在2013年5月因盜竊罪被罰款。
4. 羅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因慢性腎衰竭已失業多年,亦附上醫生紙作證明。他倚靠綜援為生,已婚及育有一年幼女兒。太太及女兒亦到庭支持被告及致函法庭代為求情,信中指出被告因身患各種疾病須予照顧,而羅律師亦指出被告及早認罪且案中並無財物損失,望予以輕判。
5. 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就非住宅處所,一般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過往更多次干犯,法院可考慮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之用。但被告以往所干犯的案件大多已在20多年前,本案考慮到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仍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6.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姚勳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