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哲熙
DCCC 1176A/2010
DCCC11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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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4月19日上午9時54分
出席人士:
Ms Lorinda L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Kwok Chuen, Pete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希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4]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第一被告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 第一被告被發現在2010年9月14日凌晨4時許,在將軍澳寶林商場310號後巷雙手戴上手套,手持螺絲批,向著聲威琴行後門門鎖位置有所動作。警員上前,第一被告拋下螺絲批,除下手套逃走被捕。
3. 第一被告現年15歲,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讀書至中三,然後曾從事髮型屋學徒工作。由於他是有毒癮人士,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均指他並不適宜到該些地方服刑。戒毒所報告則建議他可到戒毒所戒毒。此外,最新的感化官報告則建議他可到靈愛中心接受戒毒,該中心亦致函表達戒毒療程屬住院式,不得離開,而整個療程達一年。
4. 本席考慮到感化官報告的內容正面,靈愛中心亦能作出相關安排,第一被告亦只有15歲,改過自新及戒除毒癮對他來說最為重要。
5. 考慮所有相關案情及第一被告的背景,本席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第一被告接受感化24個月,並必須遵守感化官報告中提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