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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0/2021
[2022] HKDC 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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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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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香媛女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Pansy Leung Tang & Chua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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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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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原有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3. 涉案地點是上海街剛駛過咸美頓街交界。上海街有3條行車線,被告人駕駛的士沿上海街第2線約以時速25公里駛向咸美頓街交界,他四處張望看看有沒有人截的士。當時是晚上7時許,路面上有街燈,光線充足,天氣良好,視線清晰。路面時速限制為50公里。
4. 當被告人的士駛過了交界位,他仍保持在第2線行駛,他突然發現的士左方有一位伯伯,他即時扭右閃避,但左邊倒後鏡仍撞到該名伯伯,的士便停下,車頭斜向右方在第3線,而左車尾角仍在第2線。
5. 碰撞前,該名伯伯(年88歲)手持拐杖緩慢地由上海街第1線行向第2線橫過上海街。他被撞的位置約在上海街第2線接近第3線。
6. 上述路段是一段直路,當時光線充足,視線清晰,該名伯伯由第1線開始行向第2線,是顯而易見的。但被告人沒有足夠小心留意路面上的行人,只是在較後的階段才見到該名伯伯。雖然扭右閃避,左邊倒後鏡仍撞到伯伯,令他跌低受傷。
7. 根據醫生報告,伯伯的傷勢如下:—
(1) 3厘米右邊頭皮裂傷和5毫米鼻樑裂傷;
(2) 急性硬膜下血腫及右額葉有小的出血性挫傷;
(3) 多處骨盆骨折;
(4) 右側骼外靜脈和腹壁下動脈有活動性出血;
(5) 第5腰椎右側橫突輕度移位骨折。
8. 而在留院期間,伯伯因多次肺炎,於事發4個月後離世。
被告人背景
9. 他年63歲,他的士司機,離婚,現獨居。兩名女兒已婚,他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每天需注射胰島素,並定時覆診。
10. 他的刑事紀錄良好。就交通紀錄方面,他有多次超速及兩次沒有遵照交通燈號的定額告票紀錄,也有一次不小駕駛定罪紀錄。
社會服務令報告
11. 報告內容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建議中度期間的社會服務令,即80至160小時。
量刑
12.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
(3) 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
(4) 他以往有一些交通紀錄。
13. 本席也考慮了一宗案例:—
Chan Kwai Lai v R [1968] HKLR 31
14. 本席認為雖然法庭裁定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未足以構成危險駕駛,但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屬較嚴重的不小心駕駛。
15. 本席考慮到本案所有情節,伯伯所受的嚴重傷害,以及被告人以往多次的交通紀錄,認為一般罰款不足以反映本案不小心駕駛的嚴重性。較合適是判以社會服務令。
判刑
16. 本席判處被告人須履行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及須停牌4個月,所有類別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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